1、各地要在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原则的基础上,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筹资办法,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及其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2、对有部分缴费能力的困难企业,按照适当降低单位缴费率,先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暂不建立个人帐户的办法,将其在职职工和退休
1、各地要在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原则的基础上,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筹资办法,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及其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
2、对有部分缴费能力的困难企业,按照适当降低单位缴费率,先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暂不建立个人帐户的办法,将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纳入参保范围,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单位缴费按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率由各地根据建立统筹基金的实际需要确定。
3、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的退休人员(包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前已关闭、破产的原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按照当地退休人员的实际医疗费用水平和平均余命筹集医疗保险资金,所需资金从破产企业资产变现中提取,不足部分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帮助解决。在将关闭、破产国有企业的退休人员纳入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后,实行医疗保险资金单独列帐管理,专项用于保障其医疗保险待遇。
4、对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中心要继续按规定为其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对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或协议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已经再就业并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按规定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对未实现再就业或采取灵活方式就业的,可参照当地个体经济业主的参保办法,由个人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可按当地规定的单建统筹基金或统帐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确定,并按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同时,根据缴费水平和缴费年限等明确相应的基本医疗待遇。对灵活就业人员通过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办医疗保险的方式实现整体参保,并做好有关服务管理工作。
5、对无任何缴费能力的困难企业职工以及按政策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群,由政府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的办法,解决其医疗保障问题。社会医疗救助基金可通过财政支持和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同时,各级政府开办的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设立“特困病房”、“助困病床”等,向城镇特困人群提供较低费用的就医帮助。
参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困难群体医疗保障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字[2002]63号)
发布日期:2002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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