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与房屋抵押之间的关系如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7 13:40:14 439 人看过

抵押权的设立自什么时候起生效要分好几种情况:

(1)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未经房产共有人同意擅自将房屋抵押的抵押权有效吗?

我国《民法典》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何东并非房屋单独所有权人,因何东向房产部门提供了虚假材料,才取得了以何东单独所有的房屋产权证书,使得银行无需再向实际的房屋共有人邹香进行核实。银行给予对国家公信机关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相应信息才与何东办理了银行抵押贷款,银行应认定为“善意取得”了房屋抵押权,因此,邹香无法向法院主张该房屋抵押无效,但邹香的损失可向何东主张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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