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反映工作了15年的单位,没有给他办理社会保险,他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时遇到了难题,希望报社给以解答和帮助。
付某在信中说:我自1996年5月至2011年5月22日,在林州市东岗镇卫生院从事医疗工作15年之久,因卫生院从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以调到新单位为由,要求卫生院给我补缴养老保险。自2011年5月22日到现在,我多次找了卫生院、卫生局解决这一问题,但始终未果。近日单位告知我,你不能写在卫生院这一段时间,找个村卫生所先办个招工手续,才能补缴养老保险。
付某为此感到不解:我工作了15年,为什么还让补办招工手续?办了招工手续才能补缴社会保险有依据吗?卫生院让我不能写在卫生院工作这一段时间,只能写在某村卫生所工作不是明显造假吗?我怎么办才能使卫生院赔偿我15年的社会保险费损失?
昨日,记者带着付某的这些问题采访了社保部门的王主任。王主任告诉记者,付某与卫生院之间不存在补办招工手续的问题,只要付某和卫生院有事实劳动关系,提供原始的历年工资发放表就可以办理保险。另外,卫生院要求付某违背事实,说自己是在某村卫生所工作明显就是一种造假行为,不知道卫生院到底要达到什么样的一个目的。付某这种情况,办理社会保险我省有相关政策和规定。
原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五条,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临时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处理问题有明确解释:现与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临时工,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劳动法》实施前用人单位使用的临时工,从1995年1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之前不能补缴,也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劳动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使用的临时工,从使用当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照当时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按照对应缴费年度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补缴利息。
王主任提醒说,企事业单位职工,应该在与单位发生事实劳动关系后,就要求单位为自己办理社会保险,以免付某这种情况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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