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职工享有哪些合法权益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5:24:23 209 人看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下岗职工享有下列合法权益:

(1)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下岗职工有权要求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发出书面通知,但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得从事原工作或者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

②工人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工作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

③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变更协议无法达成。《劳动法》第26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提前30天单方面决定终止劳动合同,应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如果雇主未能履行上述法定程序,工人有权以非法程序为由拒绝被解雇。同时,雇主还必须在经济裁员前的书面通知中说明终止劳动合同的事实原因和法律依据,下岗职工有权了解和表达对裁员条件和裁员方案的意见。《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用人单位因法律整顿濒临破产或者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期间,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用人单位未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裁员计划,或者未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的,不得进行经济性裁员。在此期间,工人有权拒绝裁员,经济性裁员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裁员计划,下岗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优先返聘。《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并在6个月内就业的,根据《劳动法》第29条规定,工人在以下情况下有权拒绝被解雇:①他被确认因职业病或工伤而丧失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

②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生病或受伤③怀孕、分娩和哺乳期的女工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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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7日 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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