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类型不同的情形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1 10:04:52 60 人看过

(1)被拆迁房屋属于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如果拆迁人明确区分居住补偿和非居住补偿份额的,对于居住补偿部分,承租人和同住人可共同分割;对于非居住补偿部分,利用该房屋进行经营的人是该公房的承租人或同住人的,则该承租人或同住人可以适当多分;如果拆迁人未明确区分,利用该房屋进行经营的承租人或同住人就整个补偿款可以适当多分。

(2)被拆迁房屋属于因落实政策而恢复所有权的代理经租房屋,拆迁补偿款的分割一般归所有权人,实际居住人的安置,按照本市有关政策规定处理。被拆迁房屋属于通过市场买卖取得的使用权公有居住房屋,所得到的货币补偿款一般归出资人所有。被拆迁房屋属于售后公房,应按私房拆迁补偿款份额划分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房拆迁款如何分割

1、“同住人”有权分割

按上海高院的规定,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也就是说,“同住人”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即第一:“户口”,第二:“一年以上”,第三:“本市无其他住房或居住困难”,第四:“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

因结婚而居住即未到一年,也是同住人,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上面所说的四个条件放宽到三条,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户口”和“居住未到一年”,而不管是不是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居住困难”了。只不过如果在拆迁中取得拆迁补偿款就没有权利在其他地方取得第二次拆迁补偿款。

(2)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也视为同住人。

根据这条,没有上海常住户口的也可以被视为同住人,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突破。标准是三条“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居住”和“居住满五年”。这样,许多嫁到上海来的外地人也可以理直气壮地争取自己的权利了。

(3)在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

虽在房屋内有户口但没有在里面居住,形式上有点象“空挂户口”,但和空挂户口不一样的是因为“家庭矛盾”或“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的”,而且在其他地方没有“取得福利性房屋”。当然,如果涉及诉讼的话,是否因“家庭矛盾”而在外借的举证会有一定难度。

(4)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尽管因这些原因虽然户口被迁出,但由于没有取得其他福利性房屋,因此在原公房内的权利还是应当保护。

二、房屋拆迁引发的家庭纠纷如何处理?

首先,家庭内部对安置补偿有约定的,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予以遵从。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应根据三项原则进行分配:

1、一人一份,均等分割。这样做,一方面考虑到平等、公平合理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承租人和同住人对补偿款是共有的法律关系,原则上也应平均分割。

2、适当照顾老年同住人及缺乏经济来源的同住人。这是因为多数老年人及缺乏经济来源的人社会保障不足,后继生存和发展能力较弱,需要给予特殊保护,而且公房大多源自老年人,在分割时也应适当照顾其利益。

3、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可以适当多分,这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以及等价的原则。此外,如果被拆迁公房内居住未成年人的,对其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也可以适当多分拆迁补偿款。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2日 09:4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分居相关文章
  • 哪些情况下房屋不能出租,其他房屋不能出租的类型
    一、哪些情况下房屋不能出租房屋本身没有房产证的话,那往往就是不能出租。对于多人共有的房屋,在没有经过所有共有权人同意的时候,最好也不要租赁。房屋本身质量就存在问题,不符合国家的居住安全标准的也不可出租。在尚未经过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就不能出资抵押的房屋给他人。有些时候房屋可能是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裁定、决定查封了的,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产权利的,此时房屋的权利也存在瑕疵,那么也就不允许租赁。1、依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4)权属有争议的;(5)属于违法建筑的;(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
    2023-06-19
    288人看过
  • 买房不能选的几种房屋类型
    选房技巧一、城市立交桥旁边的房屋城市立交桥旁边的房屋交通并没有详细的那么方便,同时,高速通行的车辆会造成噪音和螺旋气流,对风水产生非常大的破坏和冲断作用,而且对身心健康会产生不利影响。二、十字交叉大路旁边的房屋这样的十字路口如果做办公楼还可以,但是我提示一个问题,如果盖楼盖的好就占住了金三角,如果盖不好就盖成了死角,除非炸掉这个楼。有些楼盖了以后销售非常好,因此有这方面的体会。三、高压电塔和电视塔旁边的房屋电视塔的发射功率很强,有些发射功率小一些还可以,中国联通、中国电信有好多电塔,它的电磁波会造成人的免疫机能下降,引起白血病,精神分裂症,严重的还会引起各种癌症。离电塔多少米还好呢,300米以外的房子一般来说要好一些。四、加油站旁边的房屋现在汽车多了,加油站也多了,也许有人会为了图方便而选个离加油站近的位置,但油里面含有大量的有害物体,比如铅等等,对健康危害极大;另外加油站旁边的车辆停泊和
    2023-06-10
    375人看过
  • 其他房屋不能出租的类型
    1、一般如果房屋本身没有房产证的话,那往往就是不能出租。在我国,不动产权证是房屋的权属证件,要是没有这一证件,就不能表明出租人对房屋的所有权,那么承租人就有可能被骗,最后支付了租金但是却不能实际租赁使用该房屋;2、对于多人共有的房屋,在没有经过所有共有权人同意的时候,最好也不要租赁。另外要是房屋的产权归属不明确的,也就是存在权属有争议的,或者本身属于违法建筑的房屋也不能出租;3、当然,如果该打算出租或租赁的房屋,本身质量就存在问题,也就是说不符合国家的居住安全标准,存在一些使用隐患的话,那么也是不允许出租或者租赁的;4、而现实中有一些房屋,因为所有人的一些原因是被抵押了的,常见的就是向银行抵押房屋。此时,因为房屋上面本身有权利,而要想出租这类房屋,就必须要先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之后才能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换言之,在尚未经过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就不能出资抵押的房屋给他人;5、有些时候房屋
    2023-02-21
    85人看过
  • 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类型
    1、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卖方将房产和土地分别卖于不同的买方,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方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2、产权未登记过户,合同无效。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登记过户为标志,否则,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即使房屋已实际交付也属无效。故只要房屋没有正式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即使卖方已收取了房价款,并将房屋交付买方使用,当事人仍可提出合同无效的主张。3、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无效。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的,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卖。出卖共有房屋时,须提交共有人同
    2023-03-02
    158人看过
  • 房屋类型陷阱
    居住用房
    定金协议签订前应查看业主是否取得产权证,并根据产权证等记载确定房屋类型。避免实际交易时才发现由于尚未取得产权证而不具备交易条件,或所购房屋类型不符合购房人需要而造成损失。例如,需要的是非居住用房,则应购买商业用房,因为商业用房才可办理营业执照。若购买住宅房,购房人将无法实现预期用途。不要购买的房屋类型1、小产权、安置房等,这类房子涨幅慢、舒适度低,也无法正常交易。2、物业口碑差的小区,物业是一个小区的重要因素,物业差,小区的价格就会降低。3、没有地下车库或车位严重不足的小区,毕竟业主都不想有了车却没地儿停。4、没有电梯的多层小区,老龄化的时代来临,没有电梯的房子逐步会被抛弃。
    2023-08-12
    127人看过
  • 安置房不同类型
    拆迁安置房
    安置房总体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为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建造的中低价商品房,第二类是房产开发公司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前者属于个人房产,但是五年内不能够进行交易,五年后才可办理房产证,后者与一般商品房没有区别,可自由上市,房产证也是肯定有的。拆迁安置房的种类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1、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如黄浦江两岸进行的世博会拆迁。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2、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
    2023-07-04
    318人看过
  • 哪些情形不是显失公平类型
    1、获利方不了解对方情况,主观上无恶意。2、获利方出于善意,如一方履行了忠告义务,向对方说明了不公平条件的存在,且对方有机会理解或合理选择合同条件。3、获利方出于过失行为。对对受损失提出的不公平条件因过失未予审慎认知。4、显失公平的后果系因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所致。一、在法庭上签订协议书可以反悔吗合同一经签订生效,是不能随便反悔的,不履行合同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存在法定变更或合同无效的情形时,存在以下情形是可以反悔的:1、遇到不可抗力力2、合同约定的解除(反悔)条件出现3、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反悔)4、合同内容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有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因故意及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的,可以反悔。除了以上四种情况外,一律是不能随便单方面反悔的,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甚至要赔偿损失。二、人身损害赔偿和解协议可以推翻吗人身损害赔偿和解协议可以
    2023-03-09
    380人看过
  • 对房屋类型的限制
    (1)拆除住宅楼房,其厨房、卫生间齐全的,一律按照成套住宅房屋给予补偿。拆除有厨房而卫生间公用或者有卫生间而厨房公用的住宅楼房,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加上其分摊的公用卫生间或者公用厨房的建筑面积后,按照成套住宅房屋给予补偿。拆除成套住宅房屋,其厨房、卫生间等由两户以上合用的,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按照成套住宅房屋给予补偿,其原建筑面积按照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单独使用的房间的建筑面积加上其分摊的该套房屋合用的附属建筑面积后计算。房屋类型陷阱定金协议签订前应查看业主是否取得产权证,并根据产权证等记载确定房屋类型。避免实际交易时才发现由于尚未取得产权证而不具备交易条件,或所购房屋类型不符合购房人需要而造成损失。例如,需要的是非居住用房,则应购买商业用房,因为商业用房才可办理营业执照。若购买住宅房,购房人将无法实现预期用途。
    2023-07-07
    182人看过
  • 房屋租赁是什么类型的合同?
    房屋租赁是属于租赁合同,是一种诺成合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他人的,可以和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对租赁合同达成协议的,租赁合同就已经成立了,不需要其他的事项来确定租赁合同是否成立的,从而可以知道房屋租赁合同是一种诺成合同,只要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该合同就成立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于什么类型案件属于民事案件。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同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合同纠纷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民事纠纷,民事纠纷应通过民事方式来解决,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
    2023-07-01
    285人看过
  • 什么类型房屋不可以买
    不能购买的房屋有以下这几种:(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房屋不可以转租吗房屋可以转租。1.转租须经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转租已不属于正常使用的范畴,必须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否则无效。2.转租的租金不得高于原租金,确实需合理提高,提高的收入应交给房屋所有权人。租金是房屋的收益,应由房屋所有权人取得。凡未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而转租的,或谋取租金差价的转租,房屋所有权人有权要求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并可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收回出租房屋。《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六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
    2023-08-01
    298人看过
  • 诉讼离婚的类型及其情形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诉讼离婚的适用情形:(1)夫妻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2)双方自愿离婚,但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负担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3)双方都同意离婚,但一方不在国内居住,或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或被劳教、劳改而无法亲自去办理登记离婚的;(4)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且为法律所承认的事实婚姻。诉讼离婚主要适用于哪几种情形我国的诉讼离婚适用于以下三类离婚纠纷:(1)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2)夫妻双方都愿意离婚,但在子女抚养、财产等离婚后果问题上不能达成协议的;(3)夫妻双方虽然都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等离婚后果达成协议,但未依法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另外,对于符合登记离婚条件的
    2023-07-05
    451人看过
  • 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类型一般怎么填
    房屋租赁合同有两种:分别是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间,没有约定租赁期间的则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依自己的意愿随时解除合同,但在解除合同之前,应预先通知对方。一、不定期租赁合同怎么解除对于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不定期租赁合同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没有约定租赁期限的;2、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3、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二、不签租房合同怎么办不签租房合同,如果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可以要求对方签订书面的租房合同。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的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七百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
    2023-02-04
    261人看过
  • 房屋买卖违约的情况和类型是什么?
    房屋买卖违约的情形包括以下: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延迟履行和不符合约定。根据法律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房屋买卖违约的情形房屋买卖违约的情形:1.买方因缺少支付房款能力而对房屋买卖合同反悔。2.以卖方房屋质量瑕疵为由,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3.房屋过户前或者过户中交易被限制,导致买方权利不能实现,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4.因贷款政策变化原因导致买方无法买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
    2023-07-07
    365人看过
  • 偷税罪都有哪些类型的情形
    偷税罪已修改为逃税罪,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常见的逃税行为有: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的;2、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等。构成强奸罪的情形都有哪些构成强奸罪的情形有: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4、二人以上轮奸的;5、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6、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根据相关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
    2023-07-27
    381人看过
换一批
#婚姻纠纷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分居
    词条

    分居是指夫妻双方在继续维持其夫妻关系的情况下,停止共同生活,并各自建立属于自己的生活方式的状况。 通常情况下,即使夫妻双方仍然同住于一个屋檐下,但只要彼此已分房,各不相干,这种情况如果满了两年,那么在法律上即可认定为夫妻分居。 在法定分居情... 更多>

    #分居
    相关咨询
    • 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有哪些类型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8-10
      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如下: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违约情形有哪些类型
      天津在线咨询 2023-05-13
      1、一是不履行合同义务。所谓不履行合同义务,又称毁约行为,指债务人拒绝履行任何合同义务。 2、二是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谓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是指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有瑕疵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 不予行政拘留的情形有哪几种类型?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7-04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 转化型抢劫的种类三种情形
      福建在线咨询 2023-02-25
      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行为人必须首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 2、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3、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只有上述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从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
    • 可以取保的情形有哪些类型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7-19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