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协定下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完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6 11:02:14 313 人看过

1、商业秘密作为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其是否存在的判断标准很难确定,立法中应对其作出明确的规定,以保证司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除了根据Trips协定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内容,规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和构成条件外,特别要划清企业内部职工所掌握的知识、经验与商业秘密的界限,使之更加具体,易操作。同时需要区分商业秘密与其他概念,并明确商业秘密与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等相关概念之间的关系。

2、应明确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例外情形。商业秘密产生和表现形式多样,侵犯商业秘密的形式也纷繁复杂。为了便于对协定规定的“违反诚实商业行为”的方式有更准确的界定,除了直接规定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外,还可以借鉴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对商业秘密的除外情形也做出规定。例如,Trips协定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形,一种是为保护公众所必需的例外,另一种是采取措施以保护该数据不被用在不正当的商业使用中的例外。同时应合理规定劳动合同中的竞业禁止的限制范围和期限。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力求做到“在保护商业秘密时,应在保护权利人利益与他人正当利用的权利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

3、根据Trips协定,商业秘密保护的义务人包括所有未经授权的掌握秘密的自然人和法人,而协定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作为批准销售使用新型化学个体制造的药品或农业化学物质产品的政府及政府机构应作为一类特殊的义务主体。因此立法的规定不应只限于现行立法中经营者,应扩展到以下三类人群:一是企业的技术人员、职员、工人;二是因进行行政管理而知悉商业秘密的公务员;三是电视台、电台、报纸、杂志、网站等新闻媒体等。

4、对善意第三人的责任应有所规定。善意第三人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前,处于绝对善意状态,无需承担任何责任。问题主要在于:一是在善意第三人接到通知之后,是否应禁止其继续使用该商业秘密。二是如果应禁止其继续作用,那么是否允许第三人在特定情形下享有抗辩权。关于这一点,我们可参照美国1995年《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述》中的做法。该法原则上禁止第三人接到权利人通知后继续使用其善意取得商业秘密,但同时又规定了若干免责事由,以保护交易安全。该法认为:如果善意第三人在接到侵权通知前,已经善意地支付了商业秘密的对价,或对商业秘密进行了重要的设备投资或研究开发,或依赖该信息实质性改变了自身状态,那么对以后的使用或披露追究责任,可以认为是不适当的。对这类案件,可以进一步妥善平衡各种利益,例如对原告进行有限救济,同时亦不禁止被告以后使用。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2日 13:2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商业秘密保护相关文章
  • 国际TRIPS协议与外资企业商业秘密的问题
    一、商业施密的构成要件TRIPS协议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要求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属于秘密;第二,因其属于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第三,合法控制该信息之人,为保密已经根据有关情况采取了合理措施。由此可见,根据TRIPS协议的规定,秘密性,商业价值性和合理的保密措施应当是我们在衡量某一信息能否构成商业秘密时的判断标准。对照TRIPS协议第三十九条和我国《反不正竞争法》第十条,应当说我国法律对商业秘密构成条件的界定与TRIPS协议的要求基本一致,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实用性也作为商业秘密的条件之一。笔者认为,商业秘密的实用性完全可以为商业价值性所吸收和取代。因为某一信息如果能为权利人实际使用于生产和经营,就必然会给权利人带来商业利益。对权利人来说具有实用性的信息也就是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因此,实用性与商业价值性实际上是等同的概念。在美国的商业秘密法律制度中,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性(Com
    2023-06-08
    372人看过
  • 我国商业秘密刑法保护暴露法律模糊地带
    法制网姚芃“侵犯商业秘密罪骤增,不应该是人才流动加速必须支付的代价。”1月27日,组织过“中国商业秘密第一案”法律问题研讨会的北京务实知识产权中心主任程永顺对表示,曾经轰动全国的“第一案”是了结了,但它暴露出的法律问题至今没有解决。许多“动静儿”赶不上“第一案”的案件仍在考量着我国刑法保护商业秘密中所涉的法律问题。为此,作为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研究课题组成员,一直在对商业秘密保护进行深入研究的程永顺,最近又组织和参与了若干同类问题的研讨。侵权与犯罪几乎如影随形曾经震动全国的“中国商业秘密第一案”,长征电器向贵州省有关部门举报跳槽的肖日明及上海华明涉嫌侵犯该公司商业秘密,涉及金额5亿元。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后,认为长征电器的指控不能成立。2007年4月,遵义市检察院撤销了对肖日明的批捕决定,6月遵义市公安局撤销了这一刑事案件。历时两年的长征电器商业秘密案悄然落下了帷幕。肖日明解脱了,但是,直到今天
    2023-06-09
    74人看过
  •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完善
    为了保护、拯救人类赖以生存的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针对目前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存在的问题,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进行完善。(一)强化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野生动物的繁衍生息不能脱离良好的生存环境,过去只注重保护野生动物,而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重视不够。根据国际国内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实际情况,栖息地不仅包括自然保护区,还应当包括野生动物国家公园、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和重要湿地等其他形式。人工种植的单一树种的树林里很难有动物生存,而没有动物栖息的树林不能称为真正的生态系统。因此应该强调对动物栖息地的生态恢复和保护,关注野生动物的生存权,加入动物福利与伦理等内容,让动物不受人类干扰,在康乐的状态下生存。此外,要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还有有必要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可成立以专家学者为主的独立的环境影响评估机构。根据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认真审视政府的各
    2023-06-06
    251人看过
  • 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亟待加强
    商业秘密保护直接关系到我国自主知识产权品质和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同时还关系到劳动者的自由择业和人才合理流动。因此,国家需要从宏观的、战略的高度来认识和解决商业秘密相关问题,企业也需要强化商业秘密管理,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本文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着重分析我国商业秘密发展现状、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而提出商业秘密发展战略的战略目标、总体思路和重要措施。商业秘密发展存在的问题1993年开始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标志着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制建设有了进一步发展,商业秘密保护立法框架初步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开始与国际接轨,行政执法力度逐年加强,司法保护逐步完善,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逐步增强。与此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我国商业秘密发展还存在不少问题。(一)企业商业秘密管理和保护亟待加强。从总体上讲,我国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淡漠。主要表现在:商业秘密侵权现象严重。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也是商业秘
    2023-06-13
    237人看过
  • 【商业秘密保护战略】商业秘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商业秘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从国际上看,商业秘密保护在上个世纪80年代以前,还不是反不正当竞争的重点。到了1980年代开始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将商业秘密保护当作了重点,写入了世贸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中。我国1991年4月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2款首次出现“商业秘密”的概念,并将其和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并列在一起,在其在审理过程中所要涉及的一些特殊问题做了规定。1993年12月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首次将商业秘密纳入我国实体法律保护范围。该法对商业秘密进行了定义,并对有关商业秘密的不正当获取、披露和使用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Trips协议中所述的“未经披露过的信息”就是我们讲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实际上是“反不正当竞争保护”中的一部分。Trips协议第39条规定:凡是未披露的信息如果具有三个条件,就应当被当作商业秘密加以保护。即:第一,它不是一般人可
    2023-06-08
    335人看过
  • 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保护的侵权法怎么理解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关于商业秘密的性质尚未统一的结论,有人格权说、信息权说、企业权说、知识产权说等。不论是哪一种学说,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权利却已经是不容置疑。是权利,就有被侵犯的可能,就有保护之必要。权利只有当它被侵犯时,能及时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救济才具有生命力。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倍增,商业秘密保护的呼声高涨。基于商业秘密的特殊性及其各种保护理论的不完善性,采取各种手段来对此进行保护是很有必要的。我国对商业秘密的规定主要分散在《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中。从这些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出,有些是利用民法典进行保护的,有些是利用侵权法进行保护的。从基本原理来说,侵权法理论和民法典理论是两个根本不同的理论。但是从现有的资料来看,国内学者在论述我国
    2023-06-24
    122人看过
  • 我国第一部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出台
    【商业秘密保护】我国第一部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出台国务院国资委4月30日宣布,经历半年多起草的《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已出台,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部门规章。业内人士认为,这一规定的出台对于确保企业核心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安全,尤其是有效防范"商业间谍"具有重要意义。就在该规定发布前一天,力拓胡士泰案也进行了宣判。该案背后凸显的中国商业机密泄密问题引发业内外广泛深思。近年来中国铁矿石谈判频频遭遇挫折,商业泄密是其中重要的原因。我国商业秘密的立法工作严重滞后,以美国为例,其在保护商业机密方面有内外严格完善的法律保护网。例如,美国为了有效保护商业秘密,在1996年通过了《经济间谍法》。该法律涵盖的范围极其广泛,各种财务、商业、科学、技术、信息、计划、汇编、公司设计、操作步骤、程序等都可以构成商业秘密,并且不论是有形或无形。触犯者可处以15年以下有期徒刑,处5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法人
    2023-06-05
    358人看过
  • 完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立法建议
    商业秘密,其实指的是那些一般不被公众所知道的、能够为相关的权利人带来一定经济利益的,并且还具有一定的实用性能够由相关的权利人在采取秘密措施,将其技术和经营方面的信息保护起来的秘密信息。它不仅仅是企业应当享有的权利,更是关乎到企业的发展和生存。目前我国商业秘密相关法律的规定还存在以下不足:一是在商业秘密的认定上面,它所能够界定的范围还是比较狭窄的。这是因为它一般情况下,都是将企业技术和经营方面的信息界定为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相对狭窄了一些,这种小范围的保护,对于那些享有商业秘密的相关权利人来说力度稍微小了些。此外,商业秘密的相关法,主要是强调了其现实产生的经济利益和实用性,在对企业或者是权利的保密措施的认定上面,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二是在犯罪行为的认定上面,相关的刑法一般是把侵犯了商业秘密的罪定成了结果犯罪。这一设定的结果就是,在现在施行的立法模式下面,那些侵犯了商业秘密未遂的行为,还不能得到
    2023-04-17
    356人看过
  •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司法观念
    1、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应当加强,但不能实行刑事优先苏惠渔教授认为,对商业秘密加强保护是必要的,也是必然的趋势。但是,无论是从我国的现实国情来看,还是从刑法本身的性质而言,都应当切忌搞刑事优先。他认为,侵权未必就构成犯罪,是否需要通过刑法来调整,应当慎重考虑。从民事侵权到刑事犯罪之间,确实存在一条界限,这条界限的划定与国情及刑法功能有关。他指出,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是必要的,但是滥用刑法、任意入罪,有悖于刑法的保障机能。游伟教授认为,在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方面,应当坚持先民后刑的司法理念,应当始终坚持刑法的补充性原则,摒弃刑法第一性的错误观念与做法。他指出,当前有些地方利用刑法的有关规定介入经济纠纷,搞地方保护主义,对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甚至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搞刑事打击,这种做法是极其错误的。他认为,司法实践中之所以刑事优先屡禁不止,一方面是传统的泛刑主义思想作崇,动辄进行刑法打击,视刑法
    2023-08-12
    82人看过
  • 我国商号保护的立法检讨及其完善
    商号作为商主体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用以表示其营业的名称。商主体利用商号在经济活动中用以确定和代表自身并区别于他人,商号依附于商主体,是商主体互相区别的重要的外部标志。可见商号的作用是识别企业及其商业活动,并将其与其他企业及其经营活动区别开来。[1]商号经依法使用,商主体可取得对商号的专有使用权,即商号权。商号权是商主体依法对其所拥有的商号所专属的商号设定权、使用权和转让等权利。商号权设立的目的是为了避免不同商主体使用同一商号而造成混淆,其功能体现在基本划清各个具体名称的权利空间,在商号权受到侵害时,由权利人通过主张权利取得救济。商号可以由商事主体自主设计、选择,从商业经营角度来看,商事主体名称的区别功能主要是通过商号或字号来体现的。[2]商号与商事主体的商业信誊联系在一起,无论是商事主体商品的推销,还是消费者对商品的选择,商号都起到识别性的作用,故而其功能与商标有相同之处。?一、商号与商
    2023-06-13
    340人看过
  • 我国法律关于“商业秘密”的定义是什么?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3款: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对该定义的解释可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一)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四)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五)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六)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第十条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
    2023-06-08
    492人看过
  • 论驰名商标法律保护机制的完善(下)
    三、我国法律对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相关问题有待进一步明确(一)驰名商标的企业名称禁用权的法律救济途径应当明确驰名商标本身蕴涵着无限的商业价值,事实上存在有些企业有意或者无意将他人的驰名商标作为自己的企业名称使用的现象。《商标法实施条例》和《保护规定》明确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1999年9月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大会通过的《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建议和注释》第5条第二项规定:驰名商标注册人应有权请求主观机关裁决,禁止使用与驰名商标发生冲突的标志。允许提出此种请求的期限,应自驰名商标注册知道该发生冲突的企业标志的使用之日起5年。该《注释》第1条(iv)款规定:企业标志指用来识别自然人、法人、组织或者协会的企业的任何标志。笔者
    2023-06-08
    146人看过
  •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是什么
    商业秘密保护存在的问题:保护主体不够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是经营者,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不局限于经营者,也包括非经营者,而对企业内部雇员侵犯业主商业秘密的问题却无明文规定,但在实践中大量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犯罪的问题却发生于此。可操作性不强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商业秘密的确认条件是不为公众所知,具有价值性,采取保密措施三个条件。而在许多情况下,对于某种商业秘密特别是技术信息的实用性和有价值性必须通过专家评估鉴定予以确认,但由于法律没有具体地规定商业秘密的评估鉴定标准,因此导致在法律的实践中极易造成认识上的偏差,况且,我国对于商业秘密也没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鉴定,这是执法机构在实践中所面临的一个难题,还有我国对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过于原则化,对于立案标准,案件管辖,价值评估等均未作明确具体的规定,从而削弱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处罚力度不够《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侵犯
    2023-06-13
    113人看过
  • 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框架和界定方法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1、技术信息包括: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2、经营信息包括: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3、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不能仅依据与特定客户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主张该特定客户属于商业秘密。客户基于对员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该员工所在单位进行交易,该员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该员工或者该员工所在的新单位进行交易的,应当认定该员工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但是,大家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都构成商业秘密,应当符合四个要件:1、不为公众所知悉,即
    2023-07-06
    218人看过
换一批
#知识产权保护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所谓商业秘密保护,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间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一段期限内不得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从事个人牟利活动,非依法律的规定或者企业的允诺,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企业商业秘密。... 更多>

    #商业秘密保护
    相关咨询
    • 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是什么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7-01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保护商业秘密的核心法律,它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做出了直接的规定该法除了第10条对商业秘密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外,还有其它条款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侵权种类以及相应的行政处罚方式等进行了明文规定为了进一步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1995年由国家工商总局制定了《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该规定使商业秘密的侵权范围得到了进一步扩大,有关商业
    • 商业秘密保护协议中的保密范围与商业秘密保护条款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5-04
      你所说的两条,陈述上可能有些瑕疵,结合整个保密协议应该能够理解为:1说的是保密范围,虽不是很具体、详细,但仍对保密范围做了约定,且“等”作了兜底,还是符合商业秘密保护目的的。2说的是商业秘密享有人协议中未向协议对方给与任何使用许可或其他权利。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
    • 为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我国制定了关于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
      陕西在线咨询 2023-06-11
      竞业禁止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禁止劳动者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与其所在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或禁止他们在原单位离职后从业于与原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包括创建与原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根据竞业禁止的规定,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竞业禁止期间将不能利用自己比较占优势的从业技术进行劳动,从而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显然,竞业禁止这种对劳动权利的限制,必将导致劳动者在竞业禁
    • 商业秘密保护的对象法律如何界定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5-22
      下列属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对象: 1.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是一种常见的重要的商业秘密。 2.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也是商业秘密的重要组成部分。
    • 我国法律是否规定商业秘密如何
      澳门在线咨询 2023-05-13
      1、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2、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还需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3、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