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诉人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未举证的证据法庭如何处理
公诉人举证的时候,应该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的原则,如果对有利于被告的证据不出示的,法院可以要求出示。
《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指导意见》
公诉人举证、质证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程序合法,规范有序;
(三)目的明确,讲究方式;
(四)突出重点,针对性强;
(五)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
(六)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二、公诉人举证的要求
1、证据说明应当说明证据来源及其合法性。公诉人应当对所举证据是从何而来,该证据来源是否合法向法庭作出说明。包括侦查人员姓名、职务,取证的时间、地点,证人、被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等。同时还应当说明该证据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针对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出于各种原因而提出侦查人员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况,公诉人必须事先查明原因,辨别真伪,尤其是对庭上必须出示的言词证据,更应查明原因及事实真相。对被告人虽未明确提出,但经审查有疑问的,同样必须调查核实清楚,排除侦查人员非法取证的疑问。总之,在举证说明中,即使对合法取证的证据材料也要有一个恰如其分的交代,这是举证说明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否则可能产生公诉人所举证据存在证据要素不全之嫌。
2、证据说明应当说明该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及其客观性。这是举证说明的核心内容,即所举证据证明了一个什么问题。因为公诉人举证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指控的犯罪得以成立。但在具体举证时则应从构成该罪的主客观要件出发,逐一向法庭出示证据而最终实现公诉目的,对逐一出示的具体证据就不能笼统说该证据证明了被告人犯了某某罪。譬如,对一抢劫案件出示被害人受伤的法医鉴定时,就不能说这一证据证明被告人犯了抢劫罪,而只能说明这一鉴定结论表明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符合抢劫罪的客观要件,因为暴力并非抢劫罪的唯一构成要件,被告人是否犯了抢劫罪还应结合其他主客观要件方面的证据来举证证明。
3、证据说明应当说明证据所属的种类。即所举的证据属于刑事诉讼法7种证据的哪一种形式。公诉人在庭审中所出示的每一证据都应清楚地表明该证据属于哪一种类型,是物证还是书证,是证人证言还是鉴定结论等都要作出简明扼要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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