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提出证据举证,如何补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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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补充证据不能随时提交,需要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超过期限后提交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采纳。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行政诉讼程序中未提出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批准,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行政诉讼中被告申请补充证据的前提是:1。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2、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起诉状或者相关法律文书中明确表示被告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反驳理由的;3、在庭审过程中,即在法庭调查或者辩论过程中,原告或者第三人口头提出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被告申请补充证据的程序被告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补充证据,如果原告或第三人以书面形式或者在庭审过程中以口头形式明确提出其在行政行为实施过程中没有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补充证据的申请形式与原告或第三人表示没有反驳理由或证据的方式相对应。如果原告或第三人是书面形式,被告也应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原告或第三人是口头形式,被告的申请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但是,如果被告在庭审中发现原告或第三人以口头形式明确提出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之外没有反驳理由或证据,则应当以口头形式向法院申请补充新的证据。如果法院允许并要求提供书面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庭审后判决前被告以书面形式向法院申请补充证据的,法院应当以书面形式允许被告补充证据,同时将判决书送达原告或者第三人,并通过再质证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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