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暂行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31 20:55:35 181 人看过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加强对局直属单位人事制度管理,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利益,促进安定团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应该遵循及时、公平、合理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保证调解工作的进行。

二、组织

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成立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负责受理局直属事业单位或相关当事人提请调解的人事争议案件。调解委员会设正、副主任。由我局分管人事工作的局领导担任主任,由局人事司司长担任副主任。调解委员会成员由局各司室负责人及局人事司有关人员组成,人员为单数。

局人事司负责调解委员会日常工作。

三、职责

第四条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下列人事争议:(一)局直属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履行聘任(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

(二)局直属事业单位之间因人员流动发生的人事争议;

(三)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可以调解的其它人事争议。

第五条局机关与局机关公务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由人事部人事仲裁公正厅处理。

四、程序

第六条申请人事争议调解的当事人应该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当事人提请调解时,应填写调解申请书,并附本单位调解过程的书面说明。第七条调解委员会收到调解申请后,应该在7天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在期限内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调解委员会同意受理的申请,调解委员会应在期限内通知申请人,并同时成立调解小组具体负责该人事争议案件的调解。小组工作人员一般不少于3名,并由调解委员会指定1名组长;简单的人事争议案件,调解委员会可指定1名工作人员独任处理。

第八条调解小组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小组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由调解小组成员签字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最后由双方当事人签字。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

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不能再申请仲裁。

第九条调解未达成协议或当事人在签字前反悔,当事人可以向人事部人事仲裁公正厅申请仲裁。

第十条人事争议案件的调解,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调解。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调解的,经调解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延长期一般不超过30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8日 13:2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人事争议相关文章
  •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专利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充分调动我局广大科技人员搞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以利于推广应用新技术,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最近我局召开了全局专利工作会议,对我局的专利工作进行了研究,制订了《国家海洋局专利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现将该管理办法发给你们,望各单位遵照执行。为保证该管理办法的顺利执行,各单位要抓紧做好以下几项准备工作:1、建立局系统的专利工作体系。局系统专利管理机构设在局科技司,局系统的专利事务所设在局情报所,各单位设立兼职或专职专利工作人员。情报所要抓紧专利事务的组建,尽速配备人员,开展工作,成为我局专利工作的中心。各单位兼职或专职的专利工作人员的编制可设在科技处、总工办、档案情报资料室,并于6月底前把安排情况及人员名单报局科技司。2、加速清理科研成果,并分析研究这些科研成果中有无需要申请专利的,若有,可在局专利事务所的协助下进行申请。3、建立海洋专利文献服务系统,这
    2023-04-23
    373人看过
  • 福建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发布文号:闽政办[2010]288号福建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及时化解价格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更好地服务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认证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县级及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价格争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各类市场主体之间的价格争议进行调解处理的行为。第四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监督管理及指导工作,县级及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县级及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作为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具体工作。第五条价格争议调解处理遵循合法自愿、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第六条申请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应当符合下列
    2023-04-24
    270人看过
  •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此办法业经2002年7月19日部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0二年八月二日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的科学性、准确性、时效性,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尸检,是指为了处理医疗事故争议,对死亡患者的机体进行解剖、检验,以查明死亡原因的手段。第三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由具有本办法规定资格的尸检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尸检。第四条下列机构可以申请作为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一)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具有独立病理解剖能力病理科的医疗机构;(二)设有具备独立病理解剖能力的病理教研室或法医教研室的医学
    2023-06-10
    358人看过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停止受理药品广告申请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已组建完毕,药品广告审查人员已基本确定,药品广告审查工作正逐步依法规范。为加强药品广告的审查监督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自2001年5月1日起,停止保护期内的新药、境外生产的药品及利用重点媒介发布的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2001年5月1日之前已经受理的广告申请应继续严格按规定审查,合格的核发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批准文号超过一年有效期后自然作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经审查发布的在有效期内的药品广告要继续依法检查发布情况,发现违法发布要及时处理,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二、申请发布境外生产的药品广告,须由进口口岸药品检验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申请和审查。例如在青岛药品检验所检验进口即在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审
    2023-04-24
    190人看过
  • 著作权争议调解办法
    著作权争议调解办法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4-04-14生效日期:2004-04-14发布部门:台湾发布文号:经智字第09300532890号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经济部经智字第09300532890号令修正发布全文16条;并自发布日施行第1条本办法依著作权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订定之。第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得依本办法规定申请著作权专责机关调解之:一、著作权中介团体与利用人间,对使用报酬之争议。二、著作权或制版权之争议。前项第二款所定争议之调解,其涉及刑事者,以告诉乃论之案件为限。第3条前条所定争议之调解,由经济部智能财产局著作权审议及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依事件之性质或著作之类别指定委员(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一人至三人调解之。第4条当事人申请调解时,应以书面为之,记载下列各款事项,由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或盖章:一、当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证明文件字
    2023-06-08
    447人看过
  • 青岛市人事争议调解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化解人事制度改革过程中发生的人事争议,促进人事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组部、人事部、总政治部《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国人部发〔2007〕10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市直机关、市直事业单位、有关社团组织和驻青机关、事业单位及军队聘用单位。列入本条第一款范围之内的机关、组织和单位成立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负责调处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第三条调解委员会业务工作接受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导。第四条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向本系统、本单位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第五条调解委员会调解人事争议,应当依法、公正、及时。调解过程中,应当遵循自愿、合理原则
    2023-06-14
    85人看过
  •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工作人员劳动合同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实施范围及要求第三章劳动合同第四章工资及待遇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建设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转轨的需要,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推进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建立与完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并结合建设银行的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工作人员,是指各行在册的正式职工,即由劳动部统计口径所规定的固定职工和合同制职工。第二章实施范围及要求第三条建设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及附属机构的工作人员,属劳动合同制管理范围。第四条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行劳动合同制改革工作,与全国全员劳动合同制改革同步实施,目前,我行的改革工作分步进行。(一)建设银行新入行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新入行人员,系指本暂行办法实施后,新接收、安置的大中专毕业生、复员转业军人及从外单位调入的一般工作人员;(二)建设银行附属机构的工作人员在1996年内完成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三)2
    2023-04-24
    390人看过
  • 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人事争议调解的区别
    目前,调解方式主要有仲裁调解(含人事和劳动争议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本文拟对除人民调解之外的三种调解方式作一比较。行政调解是指具有调解纠纷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主持的,根据国家政策、法律,以自愿为原则,在分清责任、明辨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从而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司法调解又称诉讼调解,是指法院在审理各类案件时,由法官主持,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人事争议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仲裁机构的主持下,基于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经过双方的协商解决人事纠纷的一种解决途径。三种调解方式都具有简捷、及时和经济的特点,其主要区别如下:1、调解人员产生的途径不同。2、调解本身的性质不同。3、调解的对象与范围不同。4、调解协议的效力不同。
    2023-04-25
    136人看过
  • 《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抑涝分洪助益资本市场发展提速目前,已逐步陷入流动性过剩困境的商业银行,正在面临着不断高增存款积压,据央行统计资料显示:全部金融机构存贷比快速下降,由03年75%下降到04年74%、05年68%,06年3月底为67.55%,导致金融机构经营压力越来越大。现在几百亿及今后乃至万亿国库现金,又要流入商业银行,加之在人民币升值预期压力下,外币转存人民币,追逐人民币和人民币资产欲望仍在继续,存款资金大有"水浸"银行之势。然而在预防通货膨胀、经济过热,又要限制商业银行贷款,只能使银行存贷差越拉越大,金融风险被运积在商业银行体系内,在这种趋势和情况下,人民币存款怎能加息呢?所以只能选择贷款加息,或者存款加息幅度小于贷款加息幅度的货币政策工具,提高使用资金的成本,一方面抑制经济过热,另一方面增大商业银行获利空间,使获得收入来弥补或减轻因存贷差拉大所带来的利息负担,维护国民经济核心金融机构银行的资产质量和稳
    2023-06-07
    476人看过
  • 国家药监局印发《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处方药、非处方药的流通管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方便、及时,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国内从事药品生产、批发、零售的企业及医疗机构适用于本规定。第三条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处方药的生产销售、批发销售、调配、零售、使用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条本规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实施。第二章生产、批发企业销售第五条处方药、非处方药的生产销售、批发销售业务必须由具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经营。第六条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必须按照分类管理、分类销售的原则和规定向相应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销售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并按有关药品监督管理规定保存销售记录备查。第七条进入药品流通领域的处方药和非处
    2023-06-08
    206人看过
  • 北京农学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市委教育工委等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高等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意见》精神、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为依据,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从加强执政能力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重视这项工作,切实提高对做好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处理协调好劳动关系,化解矛盾,维护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促进学校教职工队伍的稳定,保证各项工作的开展,为学校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内部环境。二、调解委员会的设置1、调解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参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北京市人事仲裁办法》制定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规则;调解本学校教职工与学校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依照调解委员会工作程序依法进行调解。调解委员会在学校
    2023-04-01
    411人看过
  • 黄浦区教育系统基层单位人事争议调解暂行办法
    一、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维护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力公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和《上海市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办法》及其它相关文件,结合教育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教育系统基层学校以及与其签订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签订劳动合同工参照执行)凡在订立、履行、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方面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都属于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范围。三、调解原则处理人事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和着重调解的原则,当事人在人事争议调解中的地位平等。四、调解组织各个学校应设立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委员会成员三至五人。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一)、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大会推举产生的教职工代表。(二)、工会指定的代表。(三)、有条件的可
    2023-05-05
    60人看过
  • 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考评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工考委)考评人员队伍的建设,保证工人技术等级和技师考评工作的质量,根据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在规定的工种、等级和类别范围内,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第三条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两级。考评员可承担初、中、高级技术等级鉴定;高级考评员可承担初、中、高级技术等级鉴定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第四条考评人员的任职条件(一)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工、技师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高级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师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且取得考评员资格并具有一年以上实际考评工作经历。(二)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三年以上。(三)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的法规、政策和有关制度,具有一定的实际考核工作经验。(四)具有良好的
    2023-08-17
    211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办法[失效]
    第一条为使制定行政法规的程序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法规质量,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法规,包括下列各项:(一)由我局起草,报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法规;(二)由我局起草,报国务院批准,国家土管理局发布的法规;(三)由我局起草,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规章;(四)由有关司(室)起草,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规章。第三条制定行政法规,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第四条制定行政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二)符合宪法、法律、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三)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四)贯彻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第五条政策法规司根据国务院法制局立法要求,结合我局工作需要,编制行政法规立法规划和计划,由各司(室)提出建议,政策法规司通盘研究、综合协调,拟订草案,报
    2023-06-10
    414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争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人事争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的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录用聘用、聘用或聘任合同、职务任免、福利待遇、工资调整、奖励处分、辞职辞退等人事管理事项所引发,人事管理行为侵害相对人(工作人员)权益所引起的争议和纠纷。... 更多>

    #人事争议
    相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