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某商贸公司因违反商业诚信规则,近日被顺昌县人民法院判决赔偿三位个体工商户可得利益损失2.5万余元。
2005年3月23日,原告吴某等三位经营食杂副食品的个体工商户与被告南平市某商贸公司签订了一份《蒙牛乳业经销合同》。该合同约定:吴某等三人在顺昌县区域内独家经销蒙牛牛奶,经销品种为被告经销的蒙牛乳系列产品;吴某等三人交纳押金一万元,如商贸公司再直接供顺昌市场的货应罚款2万元给原告,并赔偿吴某三人相应的经济损失;吴某等三人4至9月份经销蒙牛牛奶任务为132万元。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但被告却从4月份开始就暗中将合同约定由原告独家经销的蒙牛乳系列产品卖给顺昌另一家牛奶经销处。至9月止,该经销处销售蒙牛乳产品金额达53万余元,致使原告还有48万余元的经销任务无法完成,给原告造成可得利益损失2.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商贸公司的行为显属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原、被告双方互相罚款及其金额的约定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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