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公告法律知识解答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15:14:34 481 人看过

1、征收土地公告由谁做出?

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并由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2、征地公告包括什么内容?

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②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④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3、征地公告是否具有可诉性?

客观来讲,土地征收不同于一般的行政行为,它不是一个单独的行政行为,而是由发布公告、听证、现场调查、征地审批、征地补偿安置、责令交出土地等一系列行为构成的。在这些行为中,征地审批是整个征地行为的核心,其他行为都是围绕其展开的。正是基于这种构成关系的复杂程度,又由于《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对受案范围规定较为笼统,导致了司法实务中相同问题的不同处理。

征地审批是受《土地管理法》调整的行政决定行为,而征收公告虽以征地审批的存在为行为前提,但却是一个独立的行政程序行为。理由在于: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事项,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根据前述三项规定,征收决定公告机关具有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决定公告等具体征收土地行为的职权,且公告程序是征收土地的法定程序——征地批文依法作出后,应当由征收土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在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范围内依法进行公告。显然,征地公告是一个独立的法定行政程序行为,在行为职权主体、行为时限、行为内容等方面均受到现行法律规范的专项调整,任何一项不合乎法律规定,均将导致征地实施的违法性,并会发生被征收人权利项下土地不得被违法征收的法律后果。

综上,征地公告行政行为是完全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行政程序的独立价值,并对当事人的实体权益产生实际影响,被征收人不服该行为申请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应认可征地公告的可诉性,允许对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

4、对征收公告不服提出行政复议不被受理,合法吗?

网友提问:我家的房屋进行拆迁,政府张贴了房屋征收公告,其中讲到对该征收不服的,可以向有关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可是我到我们市的法制办提交复议申请,法制办的人说拆迁案件不受理,这种说话合法么?我该怎么办?

律师回答:不合法,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也就是说只要是你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复议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是必须受理的。

另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所以,你完全可以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举报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复议机关受理或由上级机关直接受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2日 00:3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行政决定相关文章
  • 常用草原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1、什么人可以承包草原?答: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有草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经营。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2、草原承包经营权如何流转?答:草原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方按照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合法方式流转草原承包经营权,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书面通知发包方。草原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受让方应当具有从事畜牧业生产的能力,应当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与受让方在转让合同中约定的转让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剩余的期限。3、因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得到什么补偿?答: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向草原所有者和承包经营者支付安置补助费和补偿费,并向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交纳草原
    2023-06-08
    262人看过
  • 业主委员会法律知识回答
    1、成立业委会的条件是什么?小区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2、欠缴物业管理费的业主还有被选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吗?有资格。业主是否具有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最主要的前提就是看他是否具有业主的身份。业主委员会的委员是按照业主大会法定多数业主的意愿选举出来的,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欠费问题是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纠纷,属于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民事合同纠纷问题,与业主是否有资格被选为业主委员会委员无关。欠费业主也是业主,有资格参加选举。具不具有选举资格与能不能当选委员,是两个问题。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用是房屋产权人应尽的义务,业主欠费既影响物业管理企业正常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也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利益,因此欠费业主不宜作为全体产权人的代表,但这并不是等于是剥夺了欠费业主的被选举权。3、同一小区是否可以成立不同的业主委员会?不可以。
    2023-03-24
    274人看过
  • 破产管理人法律知识问答
    1、破产管理人怎么产生?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2、破产管理人由谁担任?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3、哪些人不能担任破产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4、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是什么?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
    2023-04-24
    244人看过
  • 清远市失业保险知识知识解答
    农村户籍职工参保有什么变化答:农村户籍职工和城镇职工一样需要个人缴费。具体规定如下:《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的缴费工资之和为基数,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缴费工资不得低于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最低工资标准。本人工资高于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以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为基数计算缴费。农村户籍职工享受待遇有什么变化答:农村户籍职工将和城镇职工一样享受待遇。具体规定如下:《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49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按照原农民合同制工人办法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在本条例施行前失业的,失业保险待遇按照原规定执行;在本条例施行时处于参保状态,本条例施行后失业的,失业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在本条例施行前的连
    2023-05-10
    261人看过
  • 重组问题知识解答
    1、什么是"破产免债"?破产免债,即将企业欠银行的钱,用政策核销掉。由于目前我国银行与国家的产权关系尚未完全理顺,因而这笔债务实质上仍由国家负担。但这种方法有可能助长一些企业赖帐的心理,因而这一做法在实践中也不具普遍性。2、什么是"贷款改投资"?贷款改投资,即将转变为国家投资,转变为国家的国有资产存量、转变为国家欠银行的钱。但这一做法也有局限性,因为一些企业欠债过多,有政策方面的原因,也有不少企业经营方面的原因,因此,这一方法必须区别企业的具体情况,不能无限度推广。3、什么是"直接融资增资减债"?直接融资增资减债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利用股票市场,即企业通过在境内外发行股票筹得资金,从而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二是发行可转换债券,使企业筹集到资金。但前一种办法只适应于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则无法利用这种办法,而后者受制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育情况,目前作用有限。4、债务重组的主要做法有哪些?目前引入实践
    2023-06-05
    86人看过
  • 转按揭法律常识解答
    律师事务所
    转按揭是什么?据专业人士介绍:转按揭是指在个人住房贷款还款期内,借款人出售作为抵押物的房屋,经贷款银行同意,由房屋的购买人继续偿还出售人未到期的贷款。简单说就是仍处在按揭中的房屋进行再次买卖,该房屋的买方仍继续偿还卖方的按揭房款。二手房市场存在同行转按揭和跨行转按揭两种情况。由于买方的资信、贷款意愿、月供能力、购房资金安排不尽相同,在转按揭的同时,买方可以根据自身需求申请不同的贷款期限、贷款金额和还款方式。在实际操作中,转按揭都采用为卖方提前还贷的方式,因此买方的贷款可以和卖方的未还清贷款不一致。转按揭分类有哪些?按揭涉及两方主体:借款人和银行。对于银行而言,按揭是债权;而对于借款人来说,按揭是债务。根据转让主体不同,可以将转按揭分为债权转让和债务转让。债权转让指按揭在债权人之间的转让,即借款人将在甲银行办理的按揭转到乙银行;债务转让指按揭在债务人之间的转让,即原借款人将按揭转给新借款人。
    2023-06-08
    242人看过
  • 工伤保险知识解答
    1、什么是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之一,具有强制性,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当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所遭受的意外伤害,或是患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供养亲属(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也包括生活保障所需。2、参加工伤保险有什么好处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及时、足额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医疗、工伤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各项生活保障待遇等,生活保障待遇包括一次性待遇和长期待遇,从而解决职工工伤后的医疗救治和基本生活保障等问题。3、应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
    2023-05-29
    137人看过
  • 公司解散基础法律知识
    一、公司解散的概念公司解散,是指业已成立的公司,因发生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停止其积极的业务活动,并开始处理未了结事务的法律行为。由于公司法人毕竟不同于自然人,法人人格消灭后,其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并无继承可言,所以,在其法人人格正式消灭之前,必须处理有关事务,了结各种法律关系。解散程序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公司法人人格暂时保留,直至清算完结,才正式消灭。?公司解散可分为自愿解散、强制解散和破产解散。下面分别述之。?1.自愿解散。也称任意解散,是指基于公司或股东的意愿而解散公司。我国《公司法》第190条对自愿解散的情形作出与大陆法系许多国家基本相同的规定,包括:(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2)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的出现;(3)股东大会的决议解散;(4)公司因合并和分立而解散。?2.强制解散。也称非自愿解散,是指并非依公司或股东自己的意愿,而是基于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命令
    2023-06-09
    166人看过
  • 交通法律知识问答是怎样
    《交通安全法律知识问答》内容简介:为了进一步满足农民学法用法的需求,一些律师事务所组织了多名资深律师对与农村普法相关的课题进行了研究。律师们根据多年来法律工作中所积累的经验,以及对与农村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和总结,从农民的日常生活情况出发,编写了这套《农村普法教育丛书》。一、盘活宅基地什么意思盘活宅基地指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采取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在尊重农民意愿并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支持采取整理、复垦、复绿等方式,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整治,整治出的土地优先用于满足农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二、建设用地如何进行确权登记集体土地有两大方面,包括耕地在内的农用地,以及集体建设用地。我国实行的是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而集体建设用地则包括农民宅基地、集体公益性用地(如村集体管理用房、养老设施、道路等),以及
    2023-04-10
    419人看过
  • PPP项目常见知识解答
    目前国内PPP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答:和PPP相关的法律法规太多了,后续我们会专门出版文件汇编,以方便大家学习。当各项法律法规太多而找不到头绪时,可先重点阅读6份关于顶层设计的文件:2014年11月16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2014年11月29日发布的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2014年12月2日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含通用合同指南)、2014年12月30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号)(含合同指南(试行))、2015年4月27日发布的经国务院同意的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建部、交通部、水利部、人民银行《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2023-05-31
    416人看过
  • 房产税相关知识解答
    1、房产税的特点是什么?(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注意房屋出典不同于出租,出典人收取的典价也不同于租金。因此,不应将其确定为出租行为从租计征,而应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明确规定,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税率为1.2%。2、房产税纳税人是谁?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1)产权属于国家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的,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2)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提示:房产出租的,由房产产权所有人(出租人)为纳税人。
    2023-06-10
    170人看过
  • 农村征地拆迁应该知道哪些法律知识?
    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是什么?(一)政府国土部门书面告知被征地的村集体和农户(二)当地政府国土部门对拟征土地的现状进行调查并且调查结果由三方主体(村集体、农户、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三)征求村民意见、组织征地听证(四)拟定“一书四方案”征地文件,并上报、审批(五)张贴“二公告”,即征收土地公告和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六)就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二次”征求村民意见和听证(七)将修改后的补偿安置方案依法上报并审批(八)办理补偿登记手续(九)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十)交付土地,在搬迁期内完成搬迁二:国家不对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不论新房还是旧房,一律按统一的标准进行补偿,这合法吗?合法也不合理,农村房屋补的是房屋的重建成本价,精装房和简装房、老房子和新房子、土木结构的房子和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房子,补偿款肯定是不一样的;拆迁方应当依法对房屋进行评估,并把评估报告单交到老百姓手中,让他们对
    2023-06-02
    498人看过
  • 农村宅基地知识问答
    农村宅基地
    1、农村村民哪些情形可以申请宅基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1)因结婚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2)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或因国家、集体建设需搬迁的;(3)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需要新建住宅的;(4)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农村确无住房的。2、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限额是多少?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旧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新建宅基地面积限额为: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和乡(镇、办事处)所在地,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166平方米;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外及非乡(镇、办事处)所在地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人均占用耕地一亩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以上规定限额。对由于历史或规划原因超过法定宅基地标准的旧宅
    2023-03-26
    154人看过
  • 国家宪法法律常识问题解答
    一、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不同于其他一般法律:(一)宪法的内容与一般法律不同。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除了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以及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外,还规定国家政权机关组织和规定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而一般法律的内容只规定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或几个方面的具体问题。(二)宪法的法律效力与一般法律不同。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基础和依据,其他法律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与宪法内容相抵触的法律无效。(三)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与一般法律不同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通常是由特定的机关依照特定的程序进行。而一般法律都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我国宪法的修改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
    2023-04-24
    105人看过
换一批
#行政诉讼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行政决定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经法定程序依法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作单方面处分的行为。其特点是具有强制性和单方性;直接处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须依法定程序,通常不能及时做出。其具体形式则有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等四种。... 更多>

    #行政决定
    相关咨询
    • 明知识解答之责任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0-26
      一、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二、缔约过失责任具有哪些特点1、这种责任发生在合同的订立阶段。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3、造成了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所谓信赖利益的损失,是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后,另一方对此产生了信赖,并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因一方违反了诚实信
    • 征地程序和征地补偿的法律知识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2-27
      专家解答:征地程序和征地补偿的法律知识本文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相关的法规规章。其目的是简要介绍国家关于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法律规定。一、征地的含义征地,是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简称。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不论农民是否同意),并根据补偿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
    • 泉州一休知识产权解答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3-04
      泉州一休知识产权解答:一,选择那些比较大的商品项目名称。如:1101类似群组下有灯、弧光灯、白炽灯、便携式探照灯、安全灯,可以选择灯就可以了,那些只是灯的一个种类而已,那么我们选择灯就可以了。范围比较大的商品项目选择后,再根据主要经营商品对范围比较小的商品项目进行选择,从而实现用最小的成本达到最大的保护效果。二,选择交叉检索或与其他类别类似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某些商品或服务项目具有跨类别类似的情形,
    • 简述人力资源法律知识回答
      贵州在线咨询 2022-1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
    • 北京五一国际知识产权解答!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4-03
      北京五一国际知识产权解答,滋润在很多类都有注册,具体能不能注册,还要具体分析 商标查询、商标注册可以找已经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备案信息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网站的商标代理栏目可以查询,这是验证商标代理机构的重要途径。 商标检索是申请商标注册的必经程序,主要是对商标申请是否符合商标法的规定进行的检索.在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前,还有一项主要工作要做,就是进行商标检索,以确定拟注册商标是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