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部分法律文书送达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3 17:02:33 440 人看过

各保监局,办公厅、发改部、财会部、产险部、寿险部、中介部、资金部、国际部、统信部、机构部:

为切实推进我会法制建设工作,健全保险监管法律制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我会制定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部分法律文书送达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部分法律文书送达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规范法律文书的送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强保险监管工作标准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保监会有关规定,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就法律文书送达工作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保监会及各保监局签发的以下法律文书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规定的程序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以保监会名义签发的法律文书由起草该法律文书的部门负责送达,也可以委托相关保监局送达。

以保监局名义签发的法律文书由起草该法律文书的处室负责送达。

三、送达法律文书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送达回证(见附件),由受送达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

四、直接送达时,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当场交付受送达人或其代收人,并按以下程序办理送达手续:

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由受送达人本人签收,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并可加盖单位印章;受送达人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收人签收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或者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直接送达时,如果受送达自然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受送达单位有关人员拒绝签收,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包括居(村)民委员会或受送达自然人所在单位或当地派出所的代表到场见证,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视为送达。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六、邮寄送达应当采用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邮寄送达时应当附送达回证,并在信封封面写明法律文书的名称。如果自邮寄之日起两个星期内,未收到受送达人交回的送达回证,应当及时向邮政部门索要证明受送达人签收的邮政部门回执。回执上的签收日期和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邮政部门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七、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以上方式无法完成送达的,应当在保监会或者保监局网站和保监会或者保监局指定披露保险信息的报纸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送达。

起草法律文书的部门(处室)为公告送达的主办部门(处室),办公厅(办公室)为公告送达的协办部门(处室)。

八、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送达。

九、保监会委托保监局送达的,保监局应当及时完成送达,并向保监会提交有关法律文书的送达回证及所收取的有关材料。

十、有关送达回证及送达的有关材料,由保监会负责送达的相关部门或者保监局相关处室整理、保存。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需要调取相关材料时,由该部门或者处室负责提供。

十一、本指导意见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送达回证格式

中国保监会法律文书送达回证(存根)

〔〕号

送达文书:

送达方式:

送达地点:

送达人:

受送达人:

填发人签名:

填发日期:年月日

备注:

中国保监会法律文书送达回证

〔〕号

送达文书:

送达方式:

送达地点:

受送达人:

收件人签名(或盖章):

收件日期:年月日

送达人签名及日期:(签名)

年月日

见证人签名及日期:(签名)

年月日

备注: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0日 18:0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定代表人相关文章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外部营销业务指导意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银监发[2005]20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现将《商业银行外部营销业务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银监局将本指导意见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各城市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各商业银行要将本指导意见转发至各分支机构。二00五年四月二十五日商业银行外部营销业务指导意见一、为了规范发展商业银行外部营销业务,保障银行合法合规经营,防止外部营销活动中不规范的推介行为损害银行声誉,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特制定本指导意见。二、本指导意见所称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三、本指导意见所称外部营销是指银行在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固定营业场所以外,由银行外部营销人员向消费者推介个人银行业务或零售银行业务
    2023-06-07
    420人看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发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通知[失效]
    各保险中介机构:根据《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和《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统一监制了《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证书》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执业证书由保险中介机构负责核发,各保险中介机构对本单位核发的执业证书应进行统一编号管理,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向未取得资格证书的员工核发执业证书。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保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从2002年10月1日起,保险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在开展业务时必须主动出示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订购执业证书请与北京印钞厂证券分厂联系。联系地址: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24号邮编:100053联系人:魏传禄联系电话:010-63543596010-63520357特此通知。
    2023-06-10
    125人看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保监法规〔2007〕427号【发布日期】2007-04-16【生效日期】2007-04-1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保监法规〔2007〕427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更好地解决保险合同纠纷,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中国保监会制定了《关于推进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就下发《指导意见》及推进试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试点单位、各地区要充分认识推进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在试点地区保监局的组织指导下,由当地保险行业协会牵头,当地保险机构参
    2023-06-09
    119人看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保监局关于规范旅行社责任险保险期限的通知
    各财产保险公司:近日,青岛保监局与青岛市旅游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全面推动旅游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青岛保监发[2006]102号),对旅游保险的深入开展进行了整体部署,确定了旅游保险的工作目标。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规范旅行社责任险的业务经营,便于旅游局对旅行社投保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现对旅行社责任险保险期限有关问题规范如下:一、根据文件要求,旅行社责任险从2007年起统一按照公历年度保险起期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当年度新成立的旅行社,成立日至当年12月31日按短期险承保,次年再按公历1年期承保。对到期续保业务,到期日至当年12月31日按短期险承保,次年再按公历1年期承保。二、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公司,青岛市旅游局将不认可其签发的保单,在旅行社年检时不予通过;同时,将取消该保险公司被指定承保旅行社责任险的资格。三、各保险公司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务必将本通知下发到各分支机构;同时做好对各旅行社
    2023-04-23
    95人看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统计口径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保险公司:为规范保险公司统计信息的报送标准,提高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我会进一步明确了统计数据的统计期间,并根据有关规定对“期末高管人员数”等指标统计口径进行了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送我会的快报、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年度决算报的累计数为自年初起至报告期末最后一天的累计实际发生数;期末数为截至报告期末最后一天的余额数。二、“期末高管人员数”及其下级统计指标的统计口径按照《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6年第4号令)执行,原统计口径废除。三、各保险公司应积极做好数据准备工作,及时调整对接系统,确保数据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04-23
    145人看过
  • 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新闻宣传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委内各厅局、直属单位、直管协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新闻宣传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委领导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二OO三年十一月十七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新闻宣传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新闻宣传工作,及时准确地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维护国资委新闻宣传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推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资委新闻宣传工作是指以国资委名义,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的活动。新闻宣传工作应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第三条国资委的新闻宣传工作由国资委、国资委党委统一领导,宣传工作局、党委宣传部(以下简称宣传局)归口管理。第四条国资委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包括以下主要范围和内容:(一)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参加
    2023-06-09
    255人看过
  • 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号:赣食药监财[2004]33号发布日期:2004-8-11执行日期:2004-8-11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为了加强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管理和机关作风建设,现将《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于9月20日前按照《意见》中内部审计人员的条件上报内审人员于省局规划财务处。附件1、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2、内部审计人员情况表二00四年八月十一日附件1: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为了加强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内部管理,健全内部财会控制制度,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和单位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审计署等有关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系统的具体情况,特提出如下工作意见:第一条各单位要重视、加强审计工作的领导,实行审计工作单位
    2023-04-24
    454人看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向保险公司配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各保险公司:现将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向保险公司配售有关问题的通知》(基金监管部〔1999〕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有问题,可及时向我会反映。(1999年11月2日)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为支持保险公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促进保险业及证券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现将证券投资基金向保险公司配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保险公司方可申请配售基金。二、依《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批设或规范的基金发行时方可向保险公司配售。具体配售比例原则上按如下方式确定:1.一只基金按不高于基金募集规模30%的比例供各保险公司申请配售,具体比例由基金管理公司根据保险公司申请配售量确定。2.一家保险公司申请配售一只基金的份额不得超过该基金募集规模的10%。3.各保险公司申请配售证券投资基金的数量应符
    2023-06-06
    270人看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保监局关于加强保险营销员管理规范中介销售渠道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辖内各区级财产保险公司,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各市保险行业协会:近期我局在检查中发现,部分地市的车管所周边存在不法销售行为,个别公司的保险营销员私自将保单交由非法中介机构或个人销售,引起较多投诉。为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规范中介销售渠道,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广西保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管控,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明确管理责任,坚决杜绝由保险营销员私自委托非法机构或个人销售保单的现象。二、禁止“返佣”现象,严禁保险营销员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三、各保险公司要规范渠道销售管理,严禁委托没有代理许可证的机构销售保单。四、各地保险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自律协调作用,督促各会员公司加强营销员管理,及时反映市场不规范问题,加强综合治理。五、广西保监局将不定期进行检查,对于违反本通知要求的行为,将依照监管规定
    2023-04-23
    403人看过
  • 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章程》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四年九月十五日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章程》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四年九月十五日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社会保险基金依法安全使用的监督工作,保证广东省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广东省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委员的监督作用,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全省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监委会,负
    2023-06-09
    89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为规范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提高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城镇房屋拆迁健康有序进行,根据《行政许可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文件,我部制定了《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实施。二00四年八月二十四日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指导意见(试行)一、管理规范化的基本目标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行政许可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文件为依据,通过推进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逐步建立起科学有序、行为规范、办事高效、公开透明的城镇房屋拆迁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水早和服务质量,切实维护
    2023-04-22
    98人看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指标统计口径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指标统计口径的通知(2005年11月25日保监厅发[2005]139号)各保险公司、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提高保险统计数据的质量,我会对证券投资基金统计指标的填报口径进行了规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填报依据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采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进行证券投资基金的核算,并以此口径填报证券投资基金统计指标。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在收到基金公司交易确认单或交割单后记账,并以此作为证券投资基金的报送依据。二、填报要求(一)独立账户指保险公司根据投资连结保险合同的约定而设立单独进行资金运用和核算的投资账户。(二)通过《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的资产类、损益类科目中,短期投资—证券投资基金(11010005)、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证券投资基金(11020007)、长期投资—证券投资基金(14010016)、长期投资减
    2023-06-06
    310人看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保险业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强化信息安全意识,提高保险业信息安全保障水平,现将开展2007年保险业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信息安全检查的目的、原则和范围(一)信息安全检查的目的通过信息安全检查工作,分析网络与信息系统面临的风险,评估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状况,查找薄弱环节和安全隐患,进一步强化信息安全意识,规范信息安全管理,提高保险信息系统的安全保障能力。(二)信息安全检查的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周密部署、务求实效”的方针,突出重点,充分吸纳去年信息安全检查的成功经验,切实做好保险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工作。(三)信息安全检查的范围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二、信息安全检查的方式和具体内容(一)信息安全检查的方式以各公司自查为主,中国保监会将组织检查组进行抽查。中国保监会统计信息部负责全行业信息安全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2023-04-23
    251人看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精算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号:保监产险[2004]145号发布日期:2004年02月04日生效日期:2004年02月04日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为了促进财产保险业健康发展,防范控制经营风险,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应当进一步加强精算工作。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04年7月1日起,保险公司应指定一名精算责任人负责签署本公司精算意见。二、保险公司指定精算责任人,应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后可以担任保险公司的精算责任人:1.中国精算师,或通过中国准精算师资格部分课程考试(包括数学基础Ⅰ、数学基础Ⅱ、复利数学、风险理论、非寿险精算数学与实务),或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精算人员;2.从事保险精算工作或相关工作3年以上;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有住所;4.无违法犯
    2023-04-23
    79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设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如公司的董事长、企业的厂长、经理等)。法定代表人的地位是由法律赋予的,其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更多>

    #法定代表人
    相关咨询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行政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的通知第24条什么内容4条什么内容?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9-18
      规章的外文正式译本,由政策法规部商国际部审定后,方可发布。
    • 关于离婚文书送达的规定
      江西在线咨询 2022-10-18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
    • 关于员工担保书范文
      北京在线咨询 2022-11-10
      本人______,男,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_,系贵单位员工____之______,符合担保主体资格。现自愿为______按下列条件向贵单位提供担保: 1、担保范围 保证被担保人严格遵纪守法,严格遵守贵单位规章制度,并服从工作分配;保证被担保人选岗后,并在___月___日之前,将个人人事档案提交广安区教育局政工股或科技局;保证对被担保人毁约的行为有进行劝阻、制止的责任;保证被担保人对因
    • 关于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4-04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地级以上市统筹。工伤保险基金应当建立储备金,市级统筹按照工伤保险基金征收总额的百分之十五建立储备金,其中,市级储备金留存百分之十,向省级储备金上解百分之五。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职业康复、伤残人员异地安置和基金不敷使用时的调剂。市级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省级储备金调剂、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财政垫付。
    • 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职级规定的通知
      辽宁在线咨询 2021-10-28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执行。共7章34条,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06年4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附件4《综合管理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和2015年1月1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县级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同时废止。其中,规定综合管理公务员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