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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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应当对所售商品房质量承担何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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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应该对商品房的普通质量问题承担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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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否承担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海南在线咨询 2023-09-05房地产商承担虚假广告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1)房地产商发布了虚假广告。购房者要能够证明广告的内容是虚假的或者部分是虚假的,这种虚假是房地产商主观故意所为。这是房地产商承担责任的前提。 (2)购房者是受到欺骗和误导。购房者因为依赖(虚假)广告,对该广告承诺的内容抱有期望才购买房屋的,即受到了欺骗和误导。如果购房者在购房前已知或应知广告内容虚假,或者购房者的购房行为与虚假广告无关,则不能认为是受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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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氨气超标开发商承担责任吗辽宁在线咨询 2022-10-21案情简介小王买的商品房氨气超标2012年12月5日,小王与某开发商签订书面合同,购买该公司A楼盘的精装商品房一套,价值36万元,某开发商赠与小王地下车位一个。在开发商尚未办结小王所购房屋的房产证件时,小王就付清房款后入住,发现房内有一种刺鼻的气味,经有关部门检测,此气味为氨气,其浓度高于国家标准的3.6倍,要一年后才有可能消除。氨气来源于建筑商在混泥土中使用的添加济。为此,小王搬出该房,花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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