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外来人员和进城从业的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22:30:46 100 人看过

发布部门:新疆自治区

发布文号:新劳社字[2003]4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中央行业统筹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使各类从业人员都能尽快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现就外来人员和进城从业的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必须与从业的农民工、外来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在用人单位从业满一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都要为其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手续(不含已在异地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或农村养老保险的人员),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应以本单位上年度农民工月平均工资乘以上月农民工人数的积(低于自治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为基数,按自治区统一规定的企业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自治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少于自治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

二、农民工、外来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退休申请,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办理退休手续。其养老金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三、农民工、外来工缴费满15年以上达到退休年龄,在计算养老金时,应将其实际缴费年限累加后,采取向前推算的办法计算出最后一次缴费年份,并以推算出的该年份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基础性养老金的计算依据;在计算指数化月平均工资时,其“12N”应为本人缴费起始月份至本人最后一次缴费月份之间所含自然月份之和。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将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四、农民工、外来工离开用人单位后,继续在自治区境内城镇就业的,可办理续保或转移手续,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五、农民工、外来工离开自治区,且缴费不满15年,本人要求退保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将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一次性退还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要求转往外省市城镇继续缴费的,可准予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缴费满15年的可保留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待其达到退休年龄时以此文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规定的待遇。在办理退休手续时需由本人在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其未在异地重复参保情况的证明,以避免重复享受养老金。

六、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三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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