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结转深
加工的管理办法
(1999年5月25日海关总署发布)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海关对加工贸易跨关区结转深加工的管理,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国务院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
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批复》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
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保税货物跨关区结转深加工是指加工贸易(来料加
工。进料加工)企业将保税料件加工的成品或半成品结转至跨直属海关关区
的另一加工贸易企业深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未经加工的保税进口料
件不得直接结转。
第三条加工贸易企业开展结转深加工业务,应事先按外经贸部门对
结转深加工业务审批管理规定获得批准,并按规定办理了海关手续后,方
可开展货物的实际结转。
第四条海关对企业结转采用计划审批制度,转出企业在申领《加工
贸易登记手册》(以下简称《登记手册》)后,即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结转深加工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海关预
申报转出计划。经海关同意的,可分批办理结转报关手续。
第五条跨关区深加工结转货物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海关批准,可
不按转关运输办理:
(一)转入、转出地两个直属海关实现加工贸易备案合同数据资料计算
机联网管理的;
(二)转出企业为A类加工贸易企业的;
(三)转出企业主动申请并向转出地海关交付相当结转货物税款等额保
证金的;
(四)对按规定应办理转关运输,由于不具备计算机联网管理条件或因
运输。包装等方式限制而不具备转关运输条件,已由转出地海关收取相当
于结转货物税款等额保证金的;
(五)转出企业结转已实行合同全额保证金台账“实转”的保税产品的
;
(六)因特殊原因,经转入,转出地海关协商并报海关总署批准的。
第六条不按转关运输办理结转货物的手续和要求
(一)转出企业凭外经贸主管部门的结转深加工批准文件。《申请表》
(一式三联)、《登记手册》,购销合同或协议等有关单证向转出地海关提
出申请。转出地海关审核同意后,通过计算机网络将结转内容传至转入地
海关,并将其中一联《申请表》留存,另二联由转出企业交转入企业。
(二)转入企业凭转出地海关批准的《申请表》第二三联,填写本企业
的相关资料并盖企业印章,到转入地海关办理有关手续。
(三)转入地海关收到转出地海关传输的资料,经与转入企业递交的《
申请表》。转入企业《登记手册》和购销合同或协议等,核对无误后,根
据转入企业及产品实际情况签注意见并确定是否按结转计划办理,办结审
批手续后将《申请表》第二联留存,第三联交企业办理结转报关手续。如
果按计划办理的,转出企业应按海关批准的货物数量进行实际送货,转入
企业收货后应在《保税货物实际结转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
上登记、签章。结转计划执行完毕,转入转出企业应凭双方《登记手册》
。《申请表》。《登记表》。购销合同或协议等单证在转入地海关办理结
转报关手续,转入地海关应于上述货物全部结转完毕后将海关签印的进出
口报关单返还企业;非按计划办理结转的,须在转入地海关逐批办理结转
报关手续。转入地海关在办理结转手续时,须调阅有关计算机数据,核对
无误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按转关运输办理结转货物的手续和要求
(一)转入、转出企业凭《申请表》、《登记手册》。购销合同或协议
等,分别向各自主管海关提出申请,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后,将《申请表》
第一联留存,另二联交企业办理转关、报关等手续。
(二)办理结转手续时,先由转入企业凭《申请表》及有关单证向转入
地海关提出转关申请。转入地海关审核同意后,根据《申请表》批准的数
量。按转关运输的监管规定办理,将《申请表》第二联留存。第三联交转
入企业,并开出《转关联系单》,由企业送转出地海关。
(三)转出地海关收到转入地海关传输的转关数据与《转关联系单》,
经与转出企业提交的《申请表》核对无误后,按转关运输规定将货物转关
监管至转入地海关,并将数据通过网络反馈转入地海关,将《申请表》第
二联留存,第三联交企业。
(四)转出地海关,应根据转入地海关的关封回执和反馈的计算机数据
,确定结转货物的实际数量,在转出产品《申请表》上做好批注、并将每
次结转货物数量累加;转出企业应及时汇总实际结转货物数量,集中向转
出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五)结转货物到达转入地海关后,转入地海关应认真将上述单证与转
出地海关传输的数据或关封进行核对、查验与监管。
(六)按转关运输办理的结转货物,应由经海关核准承运转关运输货物
的运输企业承运。转入、转出企业管理类别属于A、B类的,经主管海关同
意,结转货物可使用符合海关转关运输监管条件的自备车辆或选择经海关
核准的运输工具承运,企业及承运人共同向海关负责。
第八条结转同一种货物,如转入、转出地海关归入不同的商品编码
,编码相同但商品名称不同或价格下一致时,由转入地海关确定后先行办
理结转手续,并将有关情况反馈转出地海关。如果差异较大的应由两地海
关协商解决。
第九条《申请表》由海关进行登记编号,编号办法为:年号十关区
号十转入(或转出)十顺序号。例如:“19996006转入00l”。
第十条转出、转入企业之间产品结转可比照进出口贸易以外汇结算
,办结结转货物海关手续后,海关可按有关规定向企业签发报关单外汇核
销证明联。
第十一条加工贸易企业不按规定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有走私、违
规等情况的,主管海关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并及时通知有关海关,有关
海关接通知后应立即开展调查,并对所辖企业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海关总署以往所发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1999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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