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未经清算即被注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规定:“公司依法清算后,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公司依法未经清算而注销登记的,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公司未经清算注销的,股东应当向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从执行的角度看,在执行过程中,本案中,追加股东是被执行人,这显然有助于提高执行效率,但也可能损害被执行人的权利。两种价值平衡的结果是,被执行人的变更和增加应严格限于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责任易于认定的情形。在这个问题上,公司法人注销时,公司股东在工商登记材料中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事实相对容易判断,相应增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另外,未经依法清算而注销公司法人的,申请执行人要求追加批准的,不得指导申请执行人通过诉讼要求公司股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司无财产清偿债务,无财务帐目或者拒绝提供财务帐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文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基础在于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的分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一旦混淆,就不能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因此,如果公司没有财务账目或拒绝提供财务账目,且不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不存在财产混淆的,可以将公司新增股东变更为被执行人。股东对执行有异议的,驳回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转让股权,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公司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要求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这篇文章,被执行人不履行出资义务,新股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售股权的,新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转让股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清偿公司债务的责任。此时,申请人请求法院增加原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应当予以支持。有证据证明新股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原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也可以增加新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原股东或新股东对执行有异议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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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执行追加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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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是债的主体之一,债的主体包括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是指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必须是特定的。债权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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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可否追加为被执行人呢?追加为被执行人是在什么情况下?四川在线咨询 2022-08-01可以的,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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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青海在线咨询 2023-01-26以下情形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一、对于公司未经清算即被注销。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二、对于公司所负债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财务账目或拒不提供财务账目。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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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下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青海在线咨询 2023-01-15以下情形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一、对于公司未经清算即被注销。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二、对于公司所负债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财务账目或拒不提供财务账目。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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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可否追加为被执行人呢?追加为被执行人是在哪些情况下?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8-19可以的,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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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追究股东责任台湾在线咨询 2022-11-08有以下情况股东承担责任,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