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主要有四种: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押执行的。
一、在什么情况下,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在工伤保险待遇期间,如果工伤职工痊愈或者死亡、失踪改为享受工伤死亡待遇或者按照残疾等级享受工伤致残待遇等情形,将不再具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劳动能力的鉴定是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是确定不同程度的补偿、合理调换工作岗位和恢复工作等的科学依据。因此,没有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就无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拒绝治疗的,职工遭受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后,有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权利,也有积极配合医疗救治的义务。
二、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有哪些
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有: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停发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职工停止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包括:职工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和拒绝治疗的。工伤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因工发生暂时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损害的一种补救和补偿,其作用是使伤残者的医疗、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的遗属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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