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挂靠经营,所以车主实际上仅是服从出租公司行业管理,实际在劳动时间、劳动报酬上均由车主自由分配和获得,所以认定劳动关系比较困难,至于承包人的关系问题,既然是承包,那么一般属于承揽关系,以上仅是个人观点,实际法律实务中,仍有法官判决属于劳动关系,所以存在争议。
一、车主非司机时何时不担责
(一)首先要看车主是否和司机存在雇佣关系。
如果不存在雇佣关系,则车主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虽然是雇佣关系,但司机不是在履行职务行为中发生交通事故,而是在办理个人事务中发生的事故,车主也同样不负责赔偿。
(二)其次要看车辆在流转过程中,车主是否履行了相关义务。
比如在车辆交付后、过户前,车主是否尽了看管义务?是否属于任由买家或个人开车的情况?如果属于前者,则车主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车辆发生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及保险公司是否负赔偿责任。
盗抢车在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车主不负赔偿责任。如果车辆在此期间发生事故,又在交强险期内,保险公司还是应当承担赔偿义务的。但如果是交强险保险期已过,车主因车辆被盗没有续保,车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某法院已有过判处车主赔偿的判例,但对此判决结果,因为根据交强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显然,被盗抢车不再续保,车主并不存在过失,而且是合法的。
(四)还要看借用车辆时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
即肇事车辆是肇事司机从他人处借用来的:如果肇事车辆是车主将己物无偿借给肇事司机,且在将车辆借给其使用时,知道该司机具有驾驶员资格且无其他不宜驾驶的情况(如喝酒、身体不适等),那么,车主已尽到了谨慎小心地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将身份证出借他人购车时,车主仅仅是名义上的车主,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和支配人应是购车人(肇事司机),因此,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应由肇事司机承担赔偿责任,而名义车主也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因为在向他人出借身份证购车时,出借人应该可以意识到:当损害发生时,借用人完全可以凭借此逃避责任的承担。因此可以说,即使出借人审查了购买人驾驶资格等事项,仍有使受害人得不到赔偿的危险存在,从另一个角度说,其仍未尽到充足的注意义务。因此,出借身份证购车须慎之又慎。
二、个体承包户劳动关系认定的依据是怎么规定的
劳动关系的依据是用工事实。在合法的承包关系中,承包人具有经营自主权,该权利包括有权决定是否雇用他人以及雇用何人。因为承包人具有经营自主权,所以承包人与所雇劳动者之间是独立的用工关系,劳动者与发包人之间并无用工事实,所以也不存在劳动关系。
三、劳动关系的认定包括什么?
实践中有的单位没有签合同,而《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只要存在实际用工,就认定劳动关系存在,所以认定劳动关系存在只是个认定标准和举证的问题。理论:认定劳动关系的基本标准应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辅助标准为:
1,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2,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关系既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实现这种关系的隶属性。平等性是由劳动力市场等价交换原则决定的,表现在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或服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双方之间形成的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关系。
但这种平等性只是体现在劳动关系建立的过程中,双方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关系的条件、内容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平等关系即告结束,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职工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支配或指挥,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此时双方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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