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工作算是有劳动关系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02 18:31:46 496 人看过

对于广义的兼职,如果劳动者是全职为新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义务,并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基本条件,则应视作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上述说法,从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中也可以得到印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8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放长假人员,到新的用人单位工作的,只要具备了劳动关系的三个基本特征,就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是对于狭义的兼职,即劳动者是在有本职工作从事的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为其他单位工作的,即使具备劳动关系的三个基本特征,由于不具备全日制工作的特征,仍然不应认定为通常情况下的劳动关系。对于这类兼职,如符合《劳动合同法》第68条关于“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的规定,应当认定为非全日制用工;如果不具备非全日制用工特征,则应当认定为劳务关系。

基于此,欲从事兼职的劳动者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看所在单位是否允许员工从事兼职工作;二是兼职工作不能对本职工作的完成造成严重影响;三是不要因兼职而泄露本单位的商业秘密;四是应与所兼职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五是在寻找兼职工作时,应注意人身、财产安全,避免上当受骗。

一、兼职员工出意外怎么赔

兼职职工属于用人单位非全日制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和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交纳工伤保险费。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颁布和实施,为劳动者同多个用工单位建立聘用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兼职劳动关系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劳动关系,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均应予以认可。《工伤保险条例》(2010)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因此,兼职职工受伤应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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