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部门:
劳动部《关于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劳薪字〔1992〕8号)和《关于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劳薪字〔1992〕30号)下发以来,各地区、部门坚持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统筹规划,精心组织,积极而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并取得明显的效果。实践证明,工资制度改革对加强企业的基础管理工作,鼓励职工学习技术,合理拉开工资差距,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企业内部分配中技术等级与工资等级脱节、劳动报酬与劳动贡献脱节以及平均主义等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与此同时,试点过程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
根据中央关于“加快工资制度改革,逐步建立起符合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各自特点的工资制度与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的要求,为了保证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的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精神,我部在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部门及企业的实际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深化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的意见
一、积极稳妥地推行岗位技能工资制
岗位技能工资制是按照“按劳分配”原则实行企业自主分配的一种基本工资制度。
推行岗位技能工资制,是为了贯彻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精神,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把企业推向市场,并逐步实行企业自主分配的具体措施。其目的是:指导企业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内部分配制度,合理拉开工资、奖金分配档次,安排好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从而帮助企业建立一个符合各自特点的搞活搞好内部分配的良性运行机制。因此,凡是以劳动责任、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等基本劳动要素评价为基础,以劳动贡献(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确定劳动报酬的工资制度,都属于岗位技能工资制的范畴。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实质是将职工的劳动报酬与岗位劳动责任、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和劳动贡献紧密联系起来,建立起“岗位靠竞争,报酬靠贡献”的激励机制。
二、进行岗位劳动评价要因地制宜、简化手续、简便易行
岗位劳动评价是综合运用各种科学手段确定企业内部各类岗位之间劳动差别的科学方法,是搞好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的基础和前提。正确进行岗位劳动评价对于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员、定额标准,加强职工技能培训,进行优化劳动组合、实现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最佳配置以及改善劳动条件、搞好劳动保护具有重要作用。试点企业的实践表明,搞好岗位劳动评价,企业将长期受益。
企业进行岗位劳动评价,既要尊重科学,尽量做到准确、规范,又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因厂制宜。当前工作中要注意两个问题:
(一)企业在岗位劳动评价中,要力争做到既科学合理又简便易行。当前应强调搞好三个结合:一是把历史资料与现实结合起来。要充分利用历史上成功的考核、测评等基础资料,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重复劳动;二是把科学测评与经验评估结合起来。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有条件的可以采取科学测评的方法,不具备条件的则可以采取经验评估及其它简便易行而又行之有效的办法;三是把本行业测评结果及试点企业岗位测评的做法与本企业的实际结合起来。同行业同等条件试点企业的评价办法或评价结果,在结合本企业实际的基础上可以直接借用。
(二)要注意抓好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劳动评价工作。当前应注意处理好四个关系:一是处理好干部岗位劳动评价与企业人事制度改革的关系,注意把干部岗位劳动评价和人事制度改革结合起来,打破干部、工人的身份界限,实行干部职务的聘任制、聘用制,建立起干部岗位的竞争机制;二是处理好责任重、技术要求高的岗位及生产一线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与一般岗位在工资分配上的关系,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向关键岗位倾斜;三是处理好管理岗位之间的关系,既要注意从加强党的领导、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的高度认识党群部门管理岗位的地位,又要坚持按四项基本劳动要素客观地评价各类管理岗位之间的劳动差别,切实把个人工资收入同岗位劳动差别和实际劳动贡献(成果)结合起来;四是在干部岗位劳动评价的方法上处理好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的关系,在尽量做到定量分析的基础上,注意把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以适应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劳动评价的特点。
三、关于岗位技能工资制基本工资单元的设置和工资标准的确定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和需要设置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基本工资单元和具体的工资标准及工资单元的比重。地区和行业提出的岗位技能工资制方案和工资标准供企业参考。为适应目前多数工业企业调动职工学习技术、钻研业务的积极性和引导职工到艰苦岗位、技术要求高、责任重的岗位去工作的需要,同时也便于企业的工资管理,提倡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基本工资单元只设置技能工资和岗位工资两个单元。
关于岗位技能工资制基本工资的起点工资和最高工资,企业应按照国家提出的起点工资和最高工资的指导意见,同时参考行业、地区制定的参考工资标准确定。在《最低工资条例》公布后,可根据各地区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相应调整起点工资。当前要注意坚持以下原则:
1、要以岗位劳动评价为依据,根据各类岗位的劳动差别确定各类岗位的基本工资差别,合理拉开条件艰苦、责任重、技术高岗位与一般岗位的基本工资差距;
2、在标准水平上,要考虑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情况、资金支付能力和企业职工现行标准工资水平以及调整工资结构的需要综合确定,工资标准水平不宜定得过高,避免造成职工工资一次增加过多或企业资金负担不起等问题;
3、可适当增加工资标准的弹性幅度,以适应随企业经济效益水平变化适时调整工资标准的需要;
4、要妥善安排企业内部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并恰当处理相关类人员的工资标准的衔接和交叉程度。
四、建立健全岗位技能工资制的正常运行机制
为了保持岗位技能工资制的活力,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试点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岗位技能工资制的正常运行机制。其中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对每年新增效益工资的使用,除留足必要的工资储备金外,可以用来增加职工的基本工资,或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调整企业的工资标准。把基本工资的正常增长与调整职工工资结构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基本工资的职能作用。尚未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可以在国家确定的包干工资总额范围内建立职工正常增资的制度。增资幅度大小可视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减亏、扭亏程度)合理安排。
五、把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与净化工资发放渠道等工作结合起来
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的企业,经国家或地区、部门核准的当年新增基本工资可先在新增效益工资或自有资金中列支,从第二年起核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或列入成本,一次纳入有困难的可以分两年解决。企业要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规定精神,把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与净化工资发放渠道结合起来,并在工资收入结构的调整过程中,注意保持工资各组成部分的适当比例关系,以发挥各组成部分的效能作用。同时,要逐步改变奖金的发放办法,企业可根据职工劳动特点和超额劳动情况拉开奖金分配差距。具备条件的企业可逐步实行按季度、半年或年终发放奖金的办法。
六、加强对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级劳动部门在帮助企业搞好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的同时,要在落实宏观调控措施的基础上,加强对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企业内部分配的民主管理程序和制度是否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各类岗位的劳动评价以及职工劳动技能的考试和实际劳动贡献的考核等基础管理工作是否落实;企业内部各类人员工资关系安排是否合理;企业职工基本工资增长幅度和起点工资与最高工资的比例以及工资结构是否合理;各项配套改革措施是否落实等。
七、简化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审批程序,进一步加快试点步伐,扩大试点面
今后,凡自愿要求试点,并基本具备试点条件的企业,各级劳动部门应加强指导,积极支持改革,并及时组织信息交流,总结经验。同时,应对试点企业的试行方案及基本工资增量等进行必要的审核,以保证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以上意见仅供各试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参考,希望企业在试行中创造出更加丰富的新鲜经验。
劳动部印发《关于加强劳动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促进劳动管理信息系统工作的开展,使信息系统建设适应改革开放的深化和政府职能的转变,现将《关于加强劳动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望在工作中认真抓好落实。
劳动部
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强劳动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意见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国家宏观调控的任务更加艰巨,经济和劳动工作对信息的需求日益增多,对信息的数量、质量、时效性和信息处理、分析的手段,都提出了新的要求。作为劳动部门进行科学决策不可缺少的支撑条件,劳动管理系统的建设要跟上形势发展的需要。
十年来,劳动、工资、保险福利三项制度改革的深化和扩大,促进了劳动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发展。但目前在信息系统的建设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在思想上对信息系统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信息流通不畅;视公用信息为部门所有的非一体化意识和作法比较普遍;信息工作人员结构不够合理,缺乏既懂劳动业务又懂信息系统管理的复合型技术人材;系统建设、运行和研究开发经费来源不稳定;有些单位设备配备不按统一规定办,有的设备利用率不高,有的把计算机仅当打字机用;信息的采集和信息源单位的组织不能满足劳动工作的需要,信息资源的开发需要进一步扩大;劳动管理信息系统的整体优势有待进一步发挥。
为实现《劳动事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中提出的劳动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规划和目标任务,配合三项制度改革、计划体制改革和劳动统计工作,并使劳动部门在实现职能转变后,能够做好宏观调控和协调、服务工作,对加强劳动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劳动管理信息系统是一项大型系统工程。劳动工作所涉及的各项业务需要由一个一体化的系统来支持,而系统的建设又需要各业务部门的参与和合作。因此,树立一体化的思想,大家共建和共用一个系统,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和使劳动工作高度协调、配套的前提条件之一。
二、加强系统建设的基础工作。各单位应按照劳办息字〔1991〕8号文件要求,明确劳动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和负责人;积极开辟经费渠道;努力提高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培养既懂劳动业务,又懂计算机技术的跨学科人才;注重用户培训,特别是对利用信息进行决策的各级领导同志的短期培训。
三、落实数据库建设。数据库建设是开展信息服务的基础,劳动管理信息系统正在开发和将要开发的劳动经济、劳动安全等方面的预测模型,都必须建立在系统拥有的数据库基础之上。劳动管理信息系统不但要建立劳动工作常规统计数据库,还要建立与劳动工作有关的国民经济(相关经济)和劳动法规文献一系列数据库。
四、切实搞好网络建设。充分利用微机通讯,把重要的、时效性强的信息及时上下沟通。今年已有4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购置了调制解调器,开始实施部——省间联网工程,其余各地区要在明年实施该项工程。各单位要按统一部署切实做好部——省间联网工作,使远程通讯网与部机关局域网组成一体,以保证信息传递渠道畅通,扩大信息服务、资源共享,提高办公效率。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开展省级劳动部门内部和省——地(市)间的联网工作。
五、重视信息反馈。围绕三大制度改革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政策跟踪调查,了解基层和群众的意见和情况,为制定政策提供信息服务。
六、承担试点任务的单位要切实做好组织、协调、技术等方面的工作,在本地区搞好试点系统的建设,逐步扩大试点面到有条件的地(市)、县和主管厅(局),为其他地区开展此项工作提供示范经验。
七、要全面执行《劳动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劳息字〔1992〕1号),在部信息中心的统一规划和指导下,有组织、有步骤地共同做好规划、设计、开发、试点、推广、运行等各项工作,使劳动管理信息系统在劳动部门的规划、协调、监督、服务、信息等各项职能中发挥有效的作用。
-
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84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下达试行岗位技能工资制重点联系企业名单的通知
276人看过
-
劳动部印发《关于加强劳动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457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工资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469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建全劳动监察体制的意见的通知
342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健全劳动监察体制的意见的通知
206人看过
工资即员工的薪资,是指劳动者提供劳动后,用人单位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工资可以以时薪、月薪、年薪等不同形式计算。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更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台湾在线咨询 2023-06-10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进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金融服务、推进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的部署要求,强化考核激励,优化信贷结构,引导金融机构将更多资金投向小微企业等经济社会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新动能培育和稳增长、保就业、促转型,加快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货币政策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小微企业信贷投放 (一)加大信贷资源向小微企业倾斜。继续实施稳健中性的货币政
-
单位能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地点进行调整吗浙江在线咨询 2022-11-021、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工作岗位、地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没有约定的,用人单位具有合理事由可以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地点。 2、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岗位、地点的调整不具有合理事由,因劳动者拒不履行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
关于职工岗位调岗的劳动法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4-28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经审查用人单位证明生产经营情况已经发生变化,调岗属于合理范畴,应支持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工作岗位或约定不明的,用人单位有正当理由,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地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用工行为。判断合理性应参考以下因素:用人单位经营必要性、目的正当性,调整后的岗位为劳动者所能胜任、工资待遇等劳
-
劳动法关于工作地点制度西藏在线咨询 2021-12-25员工的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充分履行劳动合同的协议。如果工作地点发生变化,双方应协商一致。在实践中,许多企业认为,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需要与员工协商,但如果员工不同意,企业很容易陷入被动。因此,我们试图通过劳动合同争取调整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的自主权。企业在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地点条款一般可分为两类。一种是准确的协议。例如,协议的工作地点
-
关于新劳动法试用期上三天的岗位算工资吗海南在线咨询 2022-10-09试用期上班三天,被辞退了,按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工资的。《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权依照劳动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取得劳动薪酬。获取劳动薪酬的权利是劳动者持续行使劳动权不可少的物质保证。《劳动法》第五章工资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