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主委员会成员辞职程序
根据建设部《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导则》第44规定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个人提出书面辞职报告的,需要经过小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授权,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因此认为需要经业主大会批准。
二、如果业主委员会主任要辞职应该履行什么程序
1、应当在正式辞职的30日前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
2、本届业主委员会依照规定对所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业主身份和资格条件进行验核后,应将所有候选人的材料原件如实报送房管部门进行复核。
3、公布候选人名单。本届业主委员会将符合条件候选人的相关材料在小区内公布3-7日,如业主在公布期间提异议的,需再次进行验核。异议期满,产生正式候选人。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的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并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予以公告,业主委员会不公告的,由村(居)委会进行公告: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任职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本人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书面辞职的;
(五)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的程序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特别是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业主委员会办公经费)的;
(二)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减免物业服务费的;
(四)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
(五)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服务无关的活动的;
(六)未经业主大会同意,参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或擅自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提高物业服务收费的;
(七)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收到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的提议(书面意见)后,应当在村(居)委会的指导下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处理。情况属实的,业主委员会应将调查情况和拟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提议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15日后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作出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的决定;业主委员会未按要求调查处理或调查情况属实而未拟定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或业主可向属地园区(镇街)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村(居)委会在属地园区(镇街)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作出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将会议结果张贴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告30日。异议应当在公告期内提出,公告结束之后,不再受理异议。被终止资格的委员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相关资料交回业主委员会,同时业主委员会需重新到属地园区(镇街)政府进行备案。
五、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
(一)在任期届满前三个月,业主委员会应当报告物业所在地的园区(镇街)政府,在园区(镇街)政府指导下成立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园区(镇街)政府应当协助、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二)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的,按业主委员会选举程序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三)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等原因导致无法履行职责的,由物业所在地的村(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并接受园区(镇街)政府的指导和监督。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等资料移交给物业所在地村(居)委会代管;业主委员会不移交的,物业所在地村(居)委会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协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或者原业主委员会重新达到履行职责条件的,物业所在地村(居)委会应当将代管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等资料移交本小区的业主委员会。
六、业主委员会增补委员程序
(一)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有候补委员的,由候补委员依次递补。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和候补委员递补的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由候补委员递补后仍不足5人,或者后期物业的业主入住后需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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