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规划国土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费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规划国土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的规定
(1995年7月13日深规土[1995]355号)
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促进我市房屋租赁市场规范发展,现对管理工作中遇到的若干新问题,作出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注1(注1:此段原文为: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管好我市房屋租赁市场,现对管理工作中遇到的若干新问题,作出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行政划拨、减免地价款土地的鉴别
(一)凡提供的《房地产证》在“土地来源”一栏中注明“划拨”或“减地价”、“免地价”字样的: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注明了只能自用不得参与房地产经营或房地产不得进入市场的,均属行政划拨、减免地价款土地。
(二)凡原农村村民的宅基地均属行政划拨的土地。
(三)凡提供“红线图”及《建筑许可证》,且能同时提供按市场价格“补地价款发票”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则不属行政划拨、减免地价款土地。
凡属行政划拨、减免地价款的土地上的房屋出租,均应按月租金6%补交地价款。租赁所将收缴的地价汇入区办帐号后,由区办直接汇入市土地开发基金帐号。
二、关于房屋用途的核定
(一)租赁部门在办理合同登记时,应严格按照《房地产证》或《建筑规划许可证》(或《建筑许可证》)上登记的用途来填写用途。
(二)对于《房地产证》与《建筑规划许可证》所登记用途不一致的,以《房地产证》为准。
(三)对于《房地产证》中同时存在土地用途与房屋租赁且不一致的,以房屋用途为准。
(四)国土局开具的土地使用费发票中注明的用途,不是最终批准用途,不能作为确定用途的依据。注2(注2:此条原文为:二、关于“承包、承租”、“合作”、“合资”企业是否有房屋租赁关系的鉴别
(一)涉及房屋的“承包、承租”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承包、承租方以发包方、发租方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凡符合以上条件的“承包、承租”企业无须办理房屋租赁手续;否则,一律视为以“承包、承租”名义隐瞒的房屋租赁行为。
(二)涉及房屋的“合作”、“合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以房产折资入股的“合作”、“合资”企业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产权属合作或合资企业所有);房屋所有人与企业之间应是一种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益的关系。
凡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房屋所有人不参与企业经营,只以收取保底利润为条件的,一律视为房屋租赁行为。)
三、关于改变功能房屋出租的问题
对此应严格按我局《依法行政手册》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即须同时提供我局同意改变功能的批文、补交地价款发票及重新签订的土地使用合同书,才能办理合同登记。注3(注3:此条原文为:三、关于改变用途的房屋出租
(一)对未经市规划国土部门审批而改变用途的房屋,不予发放《房屋租赁许可证》,已出租的按非法出租处理。
(二)对经市规划国土部门批准改变用途的,必须提供批准文件及补交地价款的收款收据复印件,方可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及租赁登记手续;
(三)租赁期间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一经发现,吊销《房屋租赁许可证》,按非法出租处理。)
四、(此条废止)注4(注4:此条原文为:四、对未经市规划国土部门审批的合作兴建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许可证》只允许核发给土地使用者,并须将情况反馈到我局房屋租赁出租管理办公室。)
五、(此条废止)注5(注5:此条原文为:五、银行抵押贷款的房屋出租,需经抵押银行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后,方可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及租赁登记手续。)
六、(此条废止)注6(注6:此条原文为:六、《房屋租赁合同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房屋租赁许可证》的有效期。《房屋租赁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土地使用年限。对临时建筑物或临时改变用途的,《房屋租赁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批准文件规定的年限。)
七、(此条废止)注7(注7:此条原文为:七、无《房地产证》或无法提供证明其产权有效证明材料的房屋出租问题的处理:
(一)1982年1月3日(不含3日)以前动工兴建的私人房屋,可凭居委会(村委)证明批准其出租。
(二)1982年1月3日以后动工兴建的私人房屋,一律不予发放《房屋租赁许可证》。
(三)对街道两旁未经批准的临时建筑、合法建筑物上未经批准的改扩建部分及其他违法建筑(包括承租人已领取《营业执照》的),一律不予发放《房屋租赁许可证》,已出租的,视为非法出租。)
八、关于房屋租赁管理费的收取
(一)收费时间从房屋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房屋租赁管理费原则上按月收取,如经业主要求,可按季、半年、年收取管理费,但不能强制业主按季、半年、年或跨年度预收。
(三)管理费滞纳金起始时间的计算:按月交纳的必须在当月十日前交纳管理费;按季、半年、年交纳的应在当季、半年、年的头一个月十日前交纳管理费,否则按迟延交纳房屋租赁管理费处理。滞纳金计算时间为:当月十日(或头一个月十日)至交费时间止。
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开始产生以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法律约束力,即合同发生法律效力。此处所说的法律效力并不是指合同能够像法律那样产生约束力。合同本身并不是法律,而只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因此不可能具有法律一样的效力。合同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对当...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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