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08:47:32 346 人看过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切实解决我市社会保险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实现社会保险应保尽保、应收尽收的目标,确保社会保险事业的全面健康发展,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和《江西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

1、凡我市境内的各类城镇企业、改制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就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本市境内的上述各类、事业单位(含驻市中央、省属单位)都应按有关规定参加所在地的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本市境内的各类企业尤其是建筑领域企业和煤炭、非煤矿企业(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按有关规定参加所在地的工伤保险。

2、积极推进工业园区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工作。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力争用三年时间实现工业园区内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全覆盖。

3、破产企业的职工和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重新就业后,由新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鼓励从事非正规就业或自谋职业的城镇劳动者以及有能力缴费的城镇失业人员,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直接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按时贵客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二、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

1、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已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尚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单位,应当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以及本通知下发后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2、严格按规定申报缴费。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善、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三、加大社会保险费征缴和检查力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大稽核监察力度。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或特别严重的,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和《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规定,对主管人员及其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对历年欠费企业,根据其经营状况、欠费情况和缴费能力,分类处理。对经营状况好、有缴费能力的企业,应责其限期补缴。逾期拒不补缴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努力推进社会保险扩面工作上新台阶

1、为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市政府成立新余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组长由何萍高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王其德副秘书长担任,市劳动保障、宣传、法院、财政、经贸委、工商、开发区管委会、工会、社保、医保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承担扩面行政缴的日常工作。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扩面征缴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扩面征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因主观原因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缺口,影响社会稳定的,追究主要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2、各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共同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履行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和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率,定期通报全市扩面征缴情况。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大力宣传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定期报道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动态,并对恶意拒缴、欠费大户予以曝光;财政部门应积极做好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的代扣代缴工作,确保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的按时足额缴纳。同时应加强对社保基金的监督与管理,重视和加强社保资金扶持力度,安排专项经费,确保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顺利开展。破产改制企业资产变现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应及时转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补交所欠的社会保险费。各有关部门、个协应积极引导个体、私营、民营、外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对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不予享受国家有关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

新余市人民政府

二00六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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