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绍兴市人民政府
文号:绍政发[2004]81号
发布日期:2004-12-24
执行日期:2004-12-2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4]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改革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平稳较快发展作出的重大决策,对于增强国家对国土资源的宏观调控能力,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加强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上来,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服从大局,扎实工作,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调整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
调整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和省委组织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仍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
根据国务院及省政府文件精神,在越城区、绍兴经济开发区(会稽山旅游度假区)、袍江工业区分别设立国土资源分局,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其机构编制上收到市人民政府管理,其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也同时上收到市人民政府管理。在镜湖新区设市国土资源局镜湖新区办事处,其机构编制、职能和管理模式参照分局。
在越城区、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区域或乡(镇)、街道设置国土资源中心所或国土资源所,为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其机构编制上收到市人民政府管理,业务隶属于国土资源分局(办事处)管理。
各县(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区域或乡(镇)、街道设置国土资源中心所或国土资源所,为县(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各县(市)经依法批准的开发区设置国土资源所,作为县(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
切实加强部门预算和财务管理。在本次体制改革中对机构编制核定为行政的,根据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任务所必需的管理经费(包括经常性经费和专项经费),按照部门预算的管理要求,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机构编制核定为事业的,根据事业单位的工作任务和经费自给能力,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由同级财政按有关规定安排经费;对机构编制仍按原办法管理的有关单位,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解决。继续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对征地管理费、土地出让金、耕地开垦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金及使用费等收费应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各项征收业务费的计提标准和使用范围,仍按原规定执行,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三、明确职责,落实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法做好需报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并负责办理依法授权由市人民政府审批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具体审核事务。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各项工作,并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调整工作中的指标核定、备案和报批制度,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加强对基本农田特别是标准农田的保护,确保规划任务的落实。
市、县(市)经批准的开发区及市辖区的建设用地审核审批权,按规定上收至市、县(市)政府。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市、县(市)政府对国土资源管理的组织实施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国土资源分局、办事处及国土资源中心所或国土资源所在对外行使行政执法职能时,应统一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进行。要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强化执法监察职能,认真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动态巡查等制度,特别要加强对耕地保护的动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并及时报告,造成后果的要严肃查处,要做到既查事又查人,决不姑息迁就。
四、加强领导,抓好组织实施
深化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涉及面广、任务重、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明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抓好落实,要按照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实施。市监察、国土、编制、人事、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指导,积极配合各县(市、区)做好改革实施工作。要严肃纪律,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确保各项工作规范、平稳运行,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
各县(市、区)深化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务必在2004年年底完成,工作结束后,要向市人民政府写出专题报告。
绍兴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绍兴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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