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保密义务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5:42:55 50 人看过

目前,在中国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立法中,,关于企业是否与员工签订保密合同以及离职员工是否仍有保密义务,有两条截然相反的规定。例如,没有保密义务,《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要求员工保守企业技术秘密的,应当签订书面保密协议。没有书面协议或者书面协议不明确的,员工的保密义务自员工离开企业之日起终止。”《浙江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要求涉及技术秘密的单位或者与该单位合作的有关人员保守技术秘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或在劳动(雇佣)合同中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保密协议或合同履行义务。未签订保密协议或合同未约定的,相关人员不承担保密责任。保密协议或合同约定的部分内容不明确的,相关人员仅对约定明确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保密措施为:企业与知悉或可能知悉技术秘密的员工和有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提出书面保密要求并签字确认。第5条规定:“企业未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导致相关非专利技术和技术信息被披露的,不受本条例保护。”

例如,《四川省企业技术创新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和知悉技术秘密的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依法另行签订保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服务期内或离开公司后,公司员工有义务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或根据合同对公司的技术秘密保密。”本规定表明,员工离开公司后,如果未与原公司签订保密合同,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保密义务。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协议或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这一条,笔者认为,当辞职员工重新就业并从事与原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业务时,他们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指的经营者,应当遵守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由此可见,国家立法认为,即使与原企业没有保密合同,离职员工也应承担保密义务(二)目前学者的理论观点,中国主流理论学者认为,辞职员工的行为应该通过隐含的保密义务来规范。默示保密义务是指根据法律关系、习惯、事实等原因确定的保密和不使用义务,即使与权利人没有明确的保密合同。然而,理论界对保密义务的范围有三种观点。一是严格限制履行义务的范围。二是履行义务,但不侵犯公共利益和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第三,前雇员的默示保密义务应仅适用于原雇主的重要商业秘密。然而,一些学者认为,在中国保护商业秘密不是公司员工的法律义务,但必须由公司和员工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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