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讲的是法院执行,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应当积极支持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禁止地方和部门保护。...
依法进一步加强法院执行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为青海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经过认真审议,7月29日上午,青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
决定提出,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应当积极支持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禁止地方和部门保护。人民法院认为有关规范性文件妨碍或者限制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案件的,可以依法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审查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干扰和拒不履行案件执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接到人民法院司法建议的有关部门应依法及时处理。
法院要依法公正裁判案件
决定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法公正裁判案件,确保交付执行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责权明确,处理得当;对确有错误的生效法律文书要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处理和纠正。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健全执行监督制约机制,实行执行审查权和执行实施权分别由不同的内设机构或者人员依法行使,防止执行权被滥用。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评估、拍卖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禁止私自委托、暗箱操作、恶意串通、谋取私利等行为。人民法院应当设立执行款专用账户,实行专户、逐案管理,及时退返,禁止拖延给付、挪用、挤占执行款。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与各部门的协作配合
决定指出,人民法院应当加强与检察、公安、监察、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房管、税务、工商、劳动保障、国有资产管理、银行、证券、保险、出入境管理、招投标管理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建立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工作制度,配合人民法院建立有关信息沟通和执行工作联动机制。
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时,需要办理相关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的查询、查封、扣押、冻结、转移等手续及查询工商、税务、户籍档案的,负有法定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拖延、阻碍执行。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系统内统一查询、冻结、扣划的工作机制,协助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人民法院应当建立执行工作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处置突发事件。对暴力抗拒执行,冲击执行现场,围攻、殴打执行人员,毁坏执行装备等事件,公安机关应当迅速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下落不明需要协助查找的予以协助;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停止办理出境手续,限制其出境。
政府要支持法院执行工作
决定强调,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积极协调处理法院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复杂疑难问题,切实改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物质条件。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分级设立救助基金。由于被执行人确无履行义务能力,导致申请执行人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救助,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申请执行人予以适当救助。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履行监督人民法院的工作职责,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听取和审议人民法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执行工作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帮助解决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排除干扰和阻力,督促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执行。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要自觉主动地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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