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来源
1、接受举报投诉获得的用人单位违法线索。
2、在开展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执法检查等主动监察活动中发现的。
3、审查用人单位报送的书面材料时发现的。
4、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下级机关报送的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材料。
5、突发性事件。
二、受理举报投诉
1、举报、投诉由指定的专人进行接待登记,填写《劳动保障监察受理举报案件登记表》,并由举报投诉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如实填写《举报投诉材料》,接待人应及时制作《询问笔录》。
2、对用人单位主体明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明显符合立案条件的,由接待人按规定直接移交给相应主办监察员立案并办理。
3、对劳动关系模糊,违法事实不清晰,证据缺乏的举报投诉事件,应由接待人员先期移交指定的主办监察员进行案前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立案。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案件,经办监察员应当在7日内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见,并告知举报投诉人。
4、对非劳动关系或并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保障管辖范围,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举报投诉事件,应由接待人员向举报投诉人做好解释工作,告知或引导举报投诉人当相关承办部门办理,并做好不予立案登记工作。决定立案的案件应由专人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情况登记表》,并按规定分派给相应的主办监察员进行办理,
主办监察员应填写《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报送本机构负责人审批,负责人批准之日即为立案之日。接待举报投诉人负责对案件处理情况进行登记,实施督促,直至案件办理完毕。
三、案件调查
1、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实行主办监察员制度。主办监察员对所承接的案件负主要责任。
2、案件受理立案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应当指定案件的主办、协办监察员。主办监察员对所承办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承担主要责任,协办监察员应积极配合主办监察员开展工作,并对案件负一定责任。
3、劳动保障监察员对案件应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可以根据需要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被调查单位应在7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制作《调查笔录》,或采取录音、录像、照相,询问用人单位相关人员并复制相关材料等方式收集证据,调查时应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和申辩。
四、案件处理
1、销案。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应由主办监察员填写《劳动保障监察中止(终止)案件审批表》并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批后答复当事人撤销立案。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违法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被调查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解散、关闭,没有财产进行分配,又没有相关义务承受人的;不属于立案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不属于劳动保障部门监察职权范围的;根据《关于实施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应当由劳动争议处理或诉讼程序办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超过2年的;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撤销立案的情形。
2、限期整改。经过调查,确认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改正的,应当口头责令其改正;立即改正有困难的,应当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7日内送达),责令其限期改正。
3、行政处理或处罚。对用人单位拒绝履行劳动保障部门限期改正指令,应当改正未改正的,由主办监察员填写《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经经监察大队机构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批准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相关用人单位。处罚建议由主办监察员提出并填写《行政处罚听证审批表》,经监察大队机构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批准下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用人单位。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3个工作日内,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和申辩,对符合听证条件,用人单位要求听证的,应组织举行听证并做好答辩的准备工作。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后,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需进入听证程序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结案
1、用人单位按要求整改完毕或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主办监察员应当在填写《结案审批表》,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批。
2、对已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案件;主办监察员应监督、跟踪用人单位的执行情况;逾期未执行者、主办监察员应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建议。
3、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销案、结案的案件,且作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已经履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完毕的,主办监察员应将案件所有需要归档的材料、资料交给档案管理人员,进行案卷归档(对于所需材料不全的,档案管理人员有权要求主办监察员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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