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在管辖范围上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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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劳动保障监察实行地域管辖,即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实行级别管辖。 (1)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 (2)根据《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管辖范围,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授权规定,威海市人民政府确定威海市属企业由威海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威海劳动保障监察支队)(3)对石岛管理区辖区内的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受荣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由石岛管理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联系电话:)(4)荣成市劳动监察处管辖范围为荣成市属及市属以下用人单位。对于投诉、举报省、威海市管辖范围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可直接向省、威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如上级部门需要委托荣成市查处待委托书下达后,我们才能依法查处。查处期限自上级部门委托后立案之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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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4、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投诉,实行“归口管理、属地管辖、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筑、交通、水利等行业,分别由所在行业的主管部门管辖。
劳动监察组管辖范围:第一,两年内发生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的行为;第二,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造成投诉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第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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