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的作用是什么,2024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4-09 07:40:24 166 人看过

一、劳动能力鉴定的作用

一方面劳动能力鉴定是由政府提供的统一平台上得出的第三方较为公平的结论;也是批准因工、因病和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退休、退职的科学依据。

另一方面,劳动能力鉴定所提供的正确结论也是合理调换因工受伤、造成劳动能力不同程度损害的劳动者工作岗位和恢复工作的科学依据。劳动者因工负伤,劳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会有三种后果:一是使劳动者可能永远不能再从事任何工作,二是使劳动者不能再从事原本适合他的正常工作岗位或职业,三是使劳动者本人恢复适合他的工作岗位或职业。到底会导致哪种后果,要依劳动能力鉴定的结果而定。

劳动能力鉴定第三个方面的意义,就是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确定职工因工致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为保障受伤害职工享受其合法的物质帮助的基本权利和劳动就业的基本权利提供了依据。

第四个方面的意义就是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对职工是否能认定为工伤或职业病提供了政策、标准依据,也保护了受工伤的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目次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总则

5、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5.1一级

5.2二级

5.3三级

5.4四级

5.5五级

5.6六级

5.7七级

5.8八级

5.9九级

5.10十级

附录A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

附录B(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附录C(规范性附录)职工工伤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表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与GB/T16180—2006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将总则中的分级原则写入相应等级标准头条;

———对总则中4.1.4护理依赖的分级进一步予以明确;

———删除总则4.1.5心理障碍的描述;

———将附录中有明确定义的内容直接写进标准条款;

———在具体条款中取消年龄和是否生育的表述;

———附录B中增加手、足功能缺损评估参考图表;

———附录A中增加视力减弱补偿率的使用说明;

———对附录中外伤性椎间盘突出症的诊断要求做了调整;

———完善了对癫痫和智能障碍的综合评判要求;

———归并胸、腹腔脏器损伤部分条款;

———增加系统治疗的界定;

———增加四肢长管状骨的界定;

———增加了脊椎骨折的分型界定;

———增加了关节功能障碍的量化判定基准;

———增加“髌骨、跟骨、距骨、下颌骨或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条款;

———增加“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术或外固定支架术后”条款;

———增加“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条款;

———完善、调整或删除了部分不规范、不合理甚至矛盾的条款;

———取消了部分条款后缀中易造成歧义的“无功能障碍”表述;

———伤残条目由572条调整为530条。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莅、张-岩、杨*铭、廖*江、曹*松、眭*平、叶-纹、周*深、陶*毅、王*民、程-瑜、周*寿、左-峰、林*荣、姚*源、王-沛、孔*飞、徐*荣、杨*锋、姜*凯、方*松、刘*明、章*武、李*侠、姚-凰。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16180—1996、GB/T16180—2006。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工工伤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4854(所有部分)声学校准测听设备的的基准零级

GB/T734l(所有部分)听力计

GB/T7582—2004声学听阈与年龄关系的统计分布

GB/T7583声学纯音气导昕阈测定保护听力用

GB11533标准对数视力表

GBZ4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

GBZ5职业性氟及无机化合物中毒的诊断

GBZ7职业性手臂振动病诊断标准

GBZ9职业性急性电光性眼炎(紫外线角膜结膜炎)诊断

GBZ12职业性铬鼻病诊断标准

GBZ23职业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诊断标准

GBZ24职业性减压病诊断标准

GBZ35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标准

GBZ45职业性三硝基甲苯白内障诊断标准

GBZ49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GBZ54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诊断标准

GBZ57职业性哮喘病诊断标准

GBZ60职业性过敏性肺炎诊断标准

GBZ61职业性牙酸蚀病诊断标

GBZ70尘肺病诊断标准

GBZ8l职业性磷中毒诊断标准

GBZ82职业性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诊断标准

GBZ83职业性慢性砷中毒诊断标准

GBZ94职业性肿瘤诊断标准

GBZ95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

GBZ96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97放射性肿瘤诊断标准

GBZ101放射性甲状腺诊断标准

GBZ104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105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106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

GBZ107放射性性腺疾病诊断标准

GBZ109放射性膀胱疾病诊断标准

GBZ110急性放射性肺炎诊断标准

GBZ/T238职业性爆震聋的诊断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劳动能力鉴定

法定机构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规定,在评定伤残等级时通过医学检查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伤残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做出的技术性鉴定结论。

3.2医疗依赖

工伤致残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后仍不能脱离治疗。

3.3生活自理障碍

工伤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

4、总则

4.1判断依据

4.1.1综合判定

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附录A为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

附录B为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4.1.2器官损伤

器官损伤是工伤的直接后果,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

4.1.3功能障碍

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

4.1.4医疗依赖

医疗依赖判定分级:

a)特殊医疗依赖是指工伤致残后必须终身接受特殊药物、特殊医疗设备或装

置进行治疗;

b)一般医疗依赖是指工伤致残后仍需接受长期或终身药物治疗。

4.1.5生活自理障碍

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a)进食:完全不能自主进食,需依赖他人帮助;

b)翻身:不能自主翻身;

c)大、小便:不能自主行动,排大小便需要他人帮助;

d)穿衣、洗漱:不能自己穿衣、洗漱,完全依赖他人帮助;

e)自主行动:不能自主走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a)完全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

b)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或四项需要护理;

c)部分生活自理障碍: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或两项需要护理。

4.2晋级原则

晋级原则

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4.3对原有伤残及合并症的处理

在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工伤或职业病后出现合并症,其致残等级的评定以

鉴定时实际的致残结局为依据。

如受工伤损害的器官原有伤残或疾病史,即:单个或双器官(如双眼、四肢、肾脏)或系统损伤,本次鉴定时应检查本次伤情是否加重原有伤残,如若加重原有伤残,鉴定时按事实的致残结局为依据;若本次伤情轻于原有伤残,鉴定时则按本次伤情致残结局为依据。

对原有伤残的处理适用于初次或再次鉴定,复查鉴定不适用于本规则。

4.4门类划分

按照临床医学分科和各学科问相互关联的原则,对残情的判定划分为五个门类。

a)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

b)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

c)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

d)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门。

e)职业病内科门。

4.5条目划分

按照4.4中的五个门类,以附录C中表C.1~C.5及一至十级分级系列,根据伤残的类别和残情的程度划分伤残条目,共列出残情530条。

4.6等级划分

根据条目划分原则以及工伤致残程度,综合考虑各门类问的平衡,将残情级别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对未列出的个别伤残情况,参照本标准中相应定级原则进行等级评定。

5、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5.1一级

5.1.1定级原则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1.2一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1.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4)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C.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5)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6)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7)双下肢膝以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

8)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9)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0)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1)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2)小肠切除≥90%;

13)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4)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5)全胰切除;

16)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7))尘肺叁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18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1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20)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1)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2)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3)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707μmol/L(8mg/dL)。

5.2二级

5.2.1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2.2二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2.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二级。

1)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1)双膝以上缺失;

12)双膝、双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3)同侧上、下肢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4)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16)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7)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8)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损伤>30cm2;

19)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

20)心功能不全三级;

21)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食;

22)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

23)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dd-chiari综合征;

25)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26)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7)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8)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29)尘肺叁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0)尘肺贰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31)尘肺叁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32)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

33)职业性急性白血病;

34)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6)肝血管肉瘤;

37)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450μmol/L(5mg/dL);

38)职业性膀胱癌;

39)放射性肿瘤。

5.3三级

5.3.1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3.2三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3.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三级。

1)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偏瘫肌力3级;

4)截瘫肌力3级;

5)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6)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7)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

8)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

10)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1)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2)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功能丧失;

13)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重度功能障碍;

14)双膝以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5)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7)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19)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20)一侧眼球摘除或眼内容物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21)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2)喉或气管损伤导致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23)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24)一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损伤/>30cm2;

25)舌缺损>全舌的2/3;

26)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7)一侧胸廓成形术,肋骨切除6根以上;

28)一侧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

29)一侧全肺切除并大血管重建术;

30)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31)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2)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33)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4)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5)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6)膀胱全切除;

37)尘肺叁期;

38)尘肺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9)尘肺贰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4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1)粒细胞缺乏症;

42)再生障碍性贫血;

43)职业性慢性白血病;

44)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45)中毒性血液病,严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1010/L;

46)砷性皮肤癌;

47)放射性皮肤癌。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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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7日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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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脑出血病人做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怎样的首先,关于协议离婚,有以下几点需要您了解:第一,若您与配偶均同意离婚,务必签署书面离婚协议书,并亲自至当地婚姻登记部门提交离婚申请;第二,在该份离婚协议书中,需明确记录下你们双方都同意离婚,并就子女抚养权、财产处置与债务偿还等各类问题达成一致共识的意愿;第三,在冷静期结束之后的30日内,请两位当事人必须亲自至婚姻登记中心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书。其次,如果您是以起诉方式离婚的话,可以参照以下流程操作:首先,您需要准备好结婚证书的完整原件以及您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备用。然后,我们要开始审查您能够证明夫妻情感确已破裂的证据。同时,也需要检查清楚关于您的夫妻共用财产是否存在相关证据或线索。接着,您需要确定好诉讼所在的法院,并根据实际情况撰写起诉书。随后,按照程序到法院立案,缴纳诉讼费用。最后,当法院安排开庭日期后准时参加,等待案件审理结果。希望以上内容能帮
    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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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和劳动能力评定
    第一,职工发生工伤后,经治疗病情相对稳定后,由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一般需要提交《工伤决定认定书》、有效的诊断证明等材料。第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会进行材料审核,对于材料不完整的会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第三,材料收齐后,劳动鉴定能力委员会一般会选取3名或者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之后专家组会根据工伤职工伤情及医疗诊断情况提出鉴定意见,并作《劳动能力嘉定、确认结论通知书》。鉴定委员会一般在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在此提醒大家,如果大家对于鉴定结论不服,还可以申请再次鉴定。一、职工工伤需要怎么做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
    2023-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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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能力鉴定作出鉴定结论的期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5条第2款的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相关法规:新《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了,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不过条例只规定了再次鉴定的申请时效,并没规定补充材料时限,除非所在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有规定,则按其规定执行。假如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补充证据材料通知书中规定了时限,你公司要确保将该通知书的复印件交予工伤职工(应签字或按手印等)。若因工伤职工本人不提供材料(不能提供的除外)或不去现场鉴定等原因导致鉴定无法进行的,你公司可以根据条例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
    2023-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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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主体,如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一、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主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以及工伤职工的直系亲属都有权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规定用人单位有权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主要是考虑工伤职工是否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与用人单位的利益直接相关,对于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职工,自己不申请鉴定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可以更好地保护用人单位的权益。规定工伤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有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权利,主要是考虑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权利是工伤职工的一项当然的权利。为更好地保护工伤职工这项权利的实现,《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工伤职工的直系亲属也有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权利。二、如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一)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二)省、自治区、直辖劳动
    2023-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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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于2007年5月1日实施。主要内容是将伤残进行分级:比如I分级系列一级其中包括:极重度智能损伤;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等情形,如果需要知道更为具体准确建议还是找司法机关认可的鉴定机构直接鉴定。一、法医鉴定致人重伤二级的标准1、颅脑、脊髓损伤: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cm2以上。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
    2023-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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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否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职能是什么
    1、是否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p>工伤救治后,劳动能力鉴定是给予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同时也是工伤保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1)劳动能力鉴定提供的正确结论,是批准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退休、辞职的科学依据,疾病或非工伤(2)劳动能力鉴定所提供的正确结论,也是合理更换因工负伤、造成不同工序劳动能力损害和复工的科学依据。当工人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并不同程度地丧失工作能力时,有三种后果。一是工人可能再也不能做任何工作了;二是可能使劳动者不能从事原适合自己的正常工作岗位或者职业;第三,劳动者本人有可能恢复工作或者职业。它将导致什么样的后果取决于劳动能力鉴定的结果(3)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可以确定员工因工致残后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通过劳动能力鉴定,为工伤职工能否被认定为工伤或者职业病提供了政策和标准依据,第二,什么是劳动鉴定委员会在我国,劳动鉴定委员会是一个非常设的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劳动
    2023-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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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是怎样的,具体是怎样的呢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3-22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后,劳动鉴定机构根据国家鉴定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它是给予受伤害职工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也是工伤保险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根据工伤保险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
    • 北京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1-11-11
      如何收取劳动能力鉴定费用:1、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省级每人300元,市县级每人200元;2、员工因工负伤医疗结束后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省级每人400元,市县级每人300元;3、工伤纠纷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省级每人500元,市级每人400元;4、需要鉴定护理依赖程度的,省级每人400元,市级每人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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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9-08
      为使劳动能力鉴定适应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的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工伤或患职业病劳动者的伤残程度做出更加客观、科学的技术鉴定,在总结分析10余年评残实践经验基础上,对GB/T16180—1996进行了修订与完善,并与我国劳动能力鉴定法规制度相配套,将原标准更名为《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并对以下技术原则作了调整:——增加了总则中4.1.3
    • 劳动能力鉴定怎么看是否有劳动能力鉴定的内容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4-28
      劳动能力鉴定是通过对一个人从事体力工作的能力的鉴定,确定其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劳动能力的丧失可分为:(1)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这种人虽然因伤、病导致身体衰弱、器官功能障碍或肢体残废,但仍能从事一些轻微或力所能及的工作。(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这种人因伤、病已经不能从事任何强度的工作,甚至连日常生活都需要他人照顾。对劳动能力的鉴定是一项复杂而困难的工作,它涉及医学,伦理学等有关的知识,并依照国家的有关
    • 劳动能力鉴定中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有哪些
      广西在线咨询 2021-12-25
      丧失劳动能力的判断依据包括以下17个标准:1、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1、1、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治疗后有以下情况之一:(1)单肢瘫痪,肌力2级以下(含2级)。(2)两肢或三肢瘫痪,肌力3级以下(含3级)。(3)手足全肌瘫痪,肌力2级以下(含2级)。(4)完全性(感觉或混合性)失语。(5)非肢体瘫痪的中度运动障碍.1、长期严重呼吸困难.1、三心功能长期在三级以上。左室射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