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1、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
3、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
综上,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应依照本法第382,383条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处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则按本罪论处。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如何对受贿罪进行认定
必须指出一点,受贿罪是没有死刑的,这个已经被修改了。所以不管受贿的数额多大,都不用死了。这个制度,让各位看官自己评价。国家为了治理这类不良风气,对受贿进行了扩大定义。例如即使你退休了,但是虽然你在职期间没有收了别人的好处,并且答应为别人办事情,待到退休之后别人会对你之前的照顾有所回报,那也是犯罪的。还有一种就是非常隐秘的受贿行为,那就是没有退休之前,你先帮别人办事,办事之后待到风声过去了再去收受别人的好处,那也是犯罪。从这两点就可以看出受贿的方法层出不断,而且会导致社会不公,因此国家严惩也是正确的。
受贿罪和行贿罪是一对相对的罪名,但是又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在于构成受贿罪的条件更为宽松,很容易就会触犯此罪,而行贿罪是有一定难度的,至少没有受贿罪那般简单。最重要的体现在于,受贿和行贿都有索取这一行为,但是受贿罪一旦有索取的行为,不管有没有为对方谋求利益,也不管是正当的还是不正当的,一律都以受贿罪处理。还有一点可以看出受贿罪的条件宽松,那就是受贿罪只要求承诺给予对方利益。这里的“承诺”的含义非常广泛,承诺可以是假的,也可以是真的,只需要有承诺就行了,并不要求实现。假如你收受钱财,而不作理会,那也是承诺——默示承诺。另外,利益也无须区分正当与不正当,只要是利益即可符合条件。
以上就是对受贿罪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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