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发票行政复议的定义和适用范围。发票行政复议是指对税务机关就发票违法行为采取的具体行政处罚等行为不服,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请求裁决的行为。这种行为适用于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属于税务行政复议的范畴。因此,可以进行行政复议。
发票行政复议是指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对税务机关就发票违法行为采取的具体行政处罚等行为不服,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请求裁决的行为。这种行为适用于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属于税务行政复议的范畴。所以可以行政复议。
能 否 对 发 票 管 理 行 为 提 出 行 政 复 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该法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而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处罚决定等。因此,对于发票管理行为,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其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就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因此,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选择行政复议机关时,有选择权,可以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综上所述,对于发票管理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而具体的行政复议范围,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本文阐述了发票行政复议的定义、适用范围和申请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而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处罚决定等。因此,对于发票管理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果认为其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就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因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选择行政复议机关时,有选择权,可以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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