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销售和转让管理的意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6:56:41 353 人看过

为了加强对我市商品房预售、销售和转让的管理,有效抑制当前商品房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势头,促进我市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公开交易机制,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

(一)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及时将预售审批的项目在温州房管网(www.wzfg.com)、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上刊登(播),向社会公布。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认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以“内部认购”、收取定金(订金)或者其他方式预售商品房,违者由房产管理部门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将房源信息报房产管理部门备案,预售前应通过新闻媒体和温州房管网提前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房源投放市场,进行楼盘公开预售。不按规定提供房源公开销售的,视为不良行为,由房产管理部门对其作不良记录,并抄送有关部门;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予以处理。

(四)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牵头建立我市商品房销售网络,实行网上公布、公开销售和备案。

二、严格实行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加强商品房售后管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之前,应将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自商品房认购之日起30日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认购人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持商品房销售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房产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二)在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之前,购房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合同定购的商品房不得转让给他人。

从2005年3月1日起,房产管理部门不再办理合同定购商品房的转让登记手续。

(三)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代理销售(转让)不符合销售(转让)条件的商品房,违者由有关部门依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在签订履行房产委托、买卖合同过程中,不得与委托人恶意串通,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浙江省合同行为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四)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不得发布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预售房地产的广告。

三、加强信贷监管,引导商品房合理消费需求

(一)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对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购买第一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仍按20%的规定执行;对购买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住房的,应适当提高首付款比例。

商业银行应将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情况登记备案在当地人民银行的信贷登记咨询系统。

(二)充分发挥利率杠杆对个人住房贷款需求的调节作用。对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购买第一套住房的(除高档商品房、别墅外),商业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购买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住房的,商业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

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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