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29 20:52:55 319 人看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积极探索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和产权处置制度的新途径,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以下称江南六区)范围内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共有产权保障房是指保障对象按出资金额比例与政府委托部门或机构按份拥有产权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保障对象,是指江南六区范围内,家庭收入、财产、车辆、住房状况等符合特定条件的家庭。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是指因婚姻关系形成的家庭(含单亲家庭)。年满35周岁的单身个人视同家庭。

本办法所称的公有产权人,是指经政府委托,代表政府持有共有产权保障房产权份额的政府部门或机构。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部门是本市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以下称市住保办)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改、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物价、民政、税务、审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共有产权保障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共有产权保障房筹集、供应、交易及其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产权清晰、收益共享、风险共担、进退有序的原则。

第六条保障对象持有共有产权保障房产权份额根据其经济状况、房价水平等因素确定,但不得低于50%。

第二章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七条政府委托建设的共有产权保障房项目建设用地以划拨或者出让方式优先供应,纳入全市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第八条政府委托建设的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建设和运营按照有关规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建设单位可将在建共有产权保障房项目抵押,向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九条为成片开发的共有产权保障房项目规划配套的市政道路、桥梁及排污、排洪、照明等非经营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按照相关规定纳入城市建设资金统筹解决。供电、供水、供气、电信、电视等公建配套基础设施由各相关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

第十条政府委托建设的共有产权保障房小区可按不超过总建筑面积2%的比例建设商业用房,计入建设成本,房屋产权为国有,由所在地区政府负责管理,其经营收益在扣除管理维护成本后主要用于补贴共有产权保障房小区社区管理和物业管理不足支出。

共有产权保障房小区可适当配建部分经营性用房,该部分用房在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交纳土地出让金后可上市销售,其销售收入在扣除所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后的剩余部分,专项用于平衡共有产权保障房建设成本。

第十一条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公积金管理部门应优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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