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债权转让后诉讼主体变了,诉讼主体是原来的债务人和受让人。在债权让与情况下,债权人向债务人的通知义务是债权让与成立的关键。如果未尽到通知义务,债权让与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如果引起诉讼,原债权人才是适格当的诉讼主体。
1、债权让与
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其享有的债权转移给第三人享有的行为。就债权让与的性质而言,其实是债权人处分其权利的表现。这就要求处分人(债权人)必须享有处分权。
2、债务承担
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将其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称为债务承担。该第三人叫作承担人。就债务承担的性质,其实质则是债务人转嫁其义务的表现。
3、债权债务概括转移
所谓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是指一方当事人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概括的承受全部权利义务的行为。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实际包括了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两个行为,但又不是这两个行为的简单叠加。
股东的债权转让之后,诉讼主体也随之改变,变为原来的债务人和受让人。股东债权纠纷包括三种,债权让与,债务责任,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在处理债权让与的民事纠纷时,债权人向债务人行使通知义务是关键。
一、债权的转让需要通知债务人吗
债权的转让需要通知债务人,如果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所以说债权转让是必须通知债务人的。
债权转让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统一性,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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