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中谁具有诉讼主体资,法律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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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中谁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确认方式:一般情况下,转让双方已以及公司具有相应的起诉权。但若涉及到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以及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表决权的,涉及到的相关股东也具有起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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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中的下列主体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1、一般转让双方已以及公司具有相应的起诉权; 2、如果涉及到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以及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表决权的,涉及到的相关股东也具有起诉的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成为清算法人后,依法成立的清算组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依法清算是清算组的权利和义务,该权利不能行使时,清算组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不执行股东大会决议,为清算组工作制造障碍的股东或公司管理人员应当作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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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的诉讼中谁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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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2 15,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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