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中的几点法律疑惑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20:10:17 434 人看过

村委会选举过程中如何保证村委会成员的先进性。作为一个基层群众性组织,它的成员应当具有先进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对村委会成员的任职资格条件也都做了一些规定。但很笼统,不好宣传和掌握。实际选举中,确有个别村受局部利益或家族派性影响,将已经违法犯罪或严重违背党的政策,但没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选进了村委会。一些基层干部和群众认为,法律只规定“没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条件太宽,应再加些限制性规定,以保证村委会成员的先进性。

选出来的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的团结问题。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这样产生的每一个村委会成员确实都能体现大多数选民的意愿。但具体到一些村,由于宗族或派性利益的影响,选出来的村委会成员各自只代表本宗族或本派别的利益,不能很好的团结协调,工作常常相互掣肘。村委会成员之间谁拿谁都没办法,因为都是直接选上来的。“少数服从多数”也只是个原则性规定,少数人不服从多数人,该怎么办?这一点没有明确的说法。

村委会行使权力的保障问题。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的权力行使没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主要依靠村内多数人的意愿所形成的社区环境和村民的素质。这样来看,村委会权力行使显得很脆弱,与它的法律地位不太相称。如遇到个别村民只讲权利、不尽义务,漠视村内多数人的意愿,对村委会经过民主决策形成的决定进行抵制,拒不执行时,如何保证村委会决定的贯彻执行就成了问题。

村委会成员当选时间与任职时间问题。在村委会开始换届选举时,老一届村委会便自动终结,但此时距新一届村委会成员的产生还要有一段时间。这段时间,短则一二个月,长则半年之久,这期间实际出现了权力真空,村务工作应该由谁来承担不得而知。因此,法规也应当明确一个时间差,对村委会成员的当选时间和任职时间,对新一届村委会班子和老一届村委会班子的工作交接时间、交接程序也做个明确的规定。

违反村民自治有关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问题。目前,由于村委会组织法及其它地方性法规,对违反村民自治有关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规定的不明确或不具体,使有关村民自治法律法规的神圣和权威受到挑战,如:有的村委会到届不换届,有的村委会不实行村务公开,个别村民干扰换届选举工作正常进行,等等。对这些违法行为由谁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谁来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都需要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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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06日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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