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川委办[1996]11号
各市、地、州委,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级各部门:
为了深化我省企业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指导和规范试点企业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试点工作,根据《劳动法》以及劳动部、国家经贸委劳部发[1995]258号文件精神,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试点企业按“精简、高效”的原则,自主设置内部机构和决定编制定员,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干预,不得随意要求企业建立与自己对口的机构或组织。
二、试点企业应按省政府川府发[1995]46号文件的规定,在今年内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用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规范劳动合同管理,依照劳动合同条款协调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要认真搞好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调解,保持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三、企业要加强内部劳动管理,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打破职工的身份界限,取消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国家干部身份,都按企业职工进行管理;建立企业与职工双向选择、能进能出的制度;企业内部的各类岗位都要建立竞争上岗机制。
四、进一步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权。试点企业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不受比例限制,政府有关部门应予支持。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而失业的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做好失业救济以及再就业服务工作。
五、有条件的试点企业可按《劳动法》和劳动部颁发的《集体合同规定》,与工会组织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六、试点企业应制定富余人员安置计划,采限多种途径分流安置富余职工,争取1997年前后基本解决富余职工的安置问题,有关政策按照省政府《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通知》(川府发[1995]115号)执行。当前要特别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企业要挖掘生产潜力,对富余职工进行开发性安置。有条件的试点企业要以盘活国有资产存量为基本手段,充分利用闲置资产和其他有利条件,发展劳服企业、富余职安置基地或进行劳务开发,增加安置渠道。
(二)企业要拓宽生产经营领域,发展第三产业,广开安置门路。对安置富余职开办第三产业,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规定的减免税政策。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也要从财税、信贷、资金和政策等方面给予扶持。
(三)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富余职工。凡招用富余职工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原单位按规定向用人单位支付安置费。用人单位招用富余职工可先试工,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内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试用合格者,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合格者可以退回原单位。
(四)鼓励富余职工到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就业或外出务工。在原单位和本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费后,原工龄及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并可保留劳动关系。
(五)鼓励富余职工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有关部门应在工商登记、经营范围、经营场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对经批准自谋职业的,应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原单位按规定给予安置费。
(六)接近退休年龄,因年老体弱不能上岗的富余职工,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企业可准予提前5年实行离岗退养,到达退休年龄时,按国家规定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七)企业要积极开展富余职工转业(岗)培训,所需费用确有困难的,社会保险机构可用失业保险基金中的转业训练费给予适当扶持。
七、试点企业要按照“市场机制决定、企业自主分配、政府监督调控”的原则,积极探索在国家宏观调控和企业自我约束的前提下自主决定工资总额的具体实现形式,有关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和指导。
试点企业可以按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川劳资[1993]60号文件,实行按“两低于”原则自主确定工资总额的办法,也可以按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川劳资[1993]59号文件,实行“自主分配、国家征税”办法。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以探索实行在人工成本控制下企业自主决定工资总额的办法。
八、试点企业经营者均实行年薪制。经营者年薪按经营规模、经营责任、经营成果(主要是利润和资产保值增值)确定,与职工工资收入相分离。实行公司制的企业,经营者年薪由企业董事会依据试行意见确定,未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按工资管理体制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劳动行政部门会同经委、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定。试行意见由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九、试点企业要贯彻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原则,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自主确定本单位基本工资制度和内部分配方式,依据劳动者劳动技能、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和劳动贡献自主确定企业内部各类人员的工资水平和工资关系。
十、试点企业都必须按照省政府和所在市、地、州政府(行署)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社会保险机构按照规定条件和标准向职工支付社会保险费用。
十一、加强试点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试点企业的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要实行全额收缴、全额支付办法;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直发或委托银行代发。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与企业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管理服务社会化程度。
十二、鼓励试点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同时提倡职工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企业和个人自主选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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