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关于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社会劳动保险的实施办法发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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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关于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社会劳动保险的实施办法发布单位:昆明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云南省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社会劳动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福利待遇,按《暂行办法》第二章规定执行。四、劳动合同制工人终止或解除合同后的待业保险待遇,按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和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及昆明市《关于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的实施办法》执行。五、劳动合同制工人在职期间达到《暂行办法》第四章第九条规定的退休养老条件的,由单位所在地的县(区)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审批并办理退休养老手续。凡属于《暂行办法》第二章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的三种情况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办理退休时,须由单位提出意见,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所在地的县、区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审查,报昆明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处批准,方可办理退休养老手续。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期间的待遇,按《暂行办法》第四章的规定执行。因基本建设征用土地,从农村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达到退休年龄,但投保不满十五年者,由用工单位按其工作期间最后一年的标准工资补足十五年,方可办理退休养老手续。否则,不得在社会劳动保险机构享受退休养老待遇,由用工单位负责。六、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期间的退休养老金、生活补助费、医疗费以及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直系亲属抚恤费、供养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区)社会劳动保险机构负责发放和报销。七、投保时间的计算,除按《暂行办法》第五章的规定执行外,并补充规定如下:1、劳动合同制工人在合同期间升学、参军的,或自动离职和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不退还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升学毕业后、参军退伍后仍为合同制工人的,可将升学、参军前后参加工作的投保时间合并计算;自动离职和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重新就业仍为合同制工人的,原投保时间不能合并计算。2、符合《暂行规定》第十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况之一和辞职后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退还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重新就业后仍为合同制工人的原投保时间可合并计算。3、原属固定职工,因非本人原因而被辞退,重新就业被招用为合同制工人的,其原工作期间的连续工龄可与合同期间的投保时间合并计算为投保时间。4、原属固定职工,因自动离职或受除名以上处分后、重新就业招用为合同制工人的,其投保时间从招用为合同制工人之月起计算。八、社会劳动保险基金的转移。1、劳动合同制工人从外省(市)、外地、州、市转入昆明市或从昆明市转到外省(市)、外地、州、市以及在市内单位之间转移的,均由转入转出单位到所在地的县(区)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基金的转入转出手续。2、凡符合上述第七条1、2两项情况的人员,重新就业为合同制工人的,均由单位和本人向原投保单位所在地的县(区)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基金的转入手续。3、凡符合上述第七条1、2两项情况的人员,重新录用到县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为固定工人的或劳动合同制工人经批准转移到县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为固定工人的,可由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将原单位和本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转移到本人工作单位,原投保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九、各县(区)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的管理费,按《暂行办法》第六章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十、凡过去的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实施办法执行。十一、本实施办法由昆明市劳动人事局负责解释。昆明市出台住房公积金新规体现“以人为本”近日,昆明市出台住房公积金新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缴存基数提高至5倍。月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缴存基数高于3倍的部分,按国家税法规定申报纳税。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社保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二是子女买房可用父母公积金还贷。三是终止劳动关系可提现。辞职、解聘以及其他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户口不在本市的职工,本人不愿再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提取销户;户口在本市,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本人自愿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提取销户;户口在本市但年龄达不到以上规定的职工,其公积金交由公积金中心托管。职工两年后未能再就业的,可以申请提取销户。四是自然灾害也可提取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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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是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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