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案!房屋登记机构不予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6 21:33:43 398 人看过

根据《民法典》第271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本案中,涉案房屋登记在老杜名下,依物权相关规定,老杜才是该房的所有权人,小夏直接要求确认该房归其所有,缺乏法律依据才不会得到支持。虽然小夏与老杜约定过,等小夏具备本市购房资格后,再将该房过户到小夏名下,但小夏依此约定只取得了要求老杜履行约定等合同权利,并不能依照该约定直接获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在小夏具备本市购房资格、老杜借故推脱不将该房过户到小夏名下的情况下,小夏可诉请老杜协助将该房过户到小夏名下,而不宜直接诉请确认该房归其所有。

房屋登记机构不予登记的情形:

(一)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

(二)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四)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

(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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