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里面一般有什么是坑你的
1.口头协定:这类所谓的“口头契约”颇具不确定性,一旦出现任何变故,那些曾经的承诺便立马消失得无影无踪。
2.标准格式合同:从表象来看,这种形式的合同似乎找不出任何毛病,然而在具体条款方面,却含混笼统,甚至存在着多元解读的可能。
一旦出现劳动仲裁纷争,用人单位往往会以“合同”作为自身防守的理由,不幸的是,误会的受害者往往都是应聘人才是。
3.单向约束合同:此种合同仅对求职者规定了各种职责及责任要求。
4.生死状合同:此类合同乃是某些高危行业的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其应负之责而特意炮制出的合约。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劳动合同书和劳务合同书的区别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之间主要存在着以下差异性特征:首先,二者在法律层面上归属完全不同的领域。
劳动合同作为社会关系建立及固定化的根本标志,其职能界定在劳动法规所规范的范围之内;而劳务合同则被归类于民事、经济法律体系之中,承担起建立和维护这些法律关系的重任。
对于合同主体的设定方面,劳动合同要求当事人必须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共同参与;在劳务合同中,合同各方或许均属公民身份,亦可能全部为法人代表,甚至还能包含公民与法人两者并存的情况,因此,劳务合同对合同主体并未作出任何特定要求。
再者,在合同主体的地位定位方面,劳动合同签订完成之后,劳动者随之就转变为了用人单位的一部分,劳动关系由此变得具有较强的从属性特性;相比之下,在劳务合同订约过程中,各主体之间并不存在隶属层面的联系,主体始终保持彼此独立且平等的姿态,各以自身的名义分别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针对合同内具体细节内容的规定,劳动合同的一方——即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法定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至于劳务合同则不需要对此进行详细规定。
劳动报酬的核定原则在两种合同中呈现出明显的差异。
在劳动合同执行过程中,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实际付出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劳动报酬,同时连带给予劳动福利待遇等方面的优惠,从而体现了按劳分配的基本原则;但是在劳务合同中,劳务价格的确定则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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