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问答汇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2-04-16 09:27:39 356 人看过

一、什么是国土资源?

答:国土资源广义上说是一个国家领土主权范围内所有自然资源、经济资源和社会资源,狭义上说是一个国家主权管理地域内—切自然资源,包括土地、矿藏、水、气候、生物、海洋等自然资源。我们这里讲的国土资源是国土资源部管理的土地、矿产、海洋及测绘地理信息资源。

我国国土资源绝对数量大,种类齐全,其中有不少在世界上居优势地位。但因人口众多,人均占有量大大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总量大、人均少、相对紧缺是我国国土资源的主要特点。

二、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当事人怎样处罚?

答: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三、对侵占、挪用被征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怎样追究法律责任?

答: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我国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和类型有哪些?

答: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1950年实施土地改革时,所有权没有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六十条》)实施时,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已经被国家依法征收的集体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后属于国家所有;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五、非法转让土地或者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七、国家对非农业建设使用土地有哪些规定?

答: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八、国家对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有哪些严厉治理措施?

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九、《土地管理法》规定哪些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土地违法构成犯罪的,应当怎样依法办理?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page]

十一、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立案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一)有明确的行为人,即法人或自然人;(二)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三)依照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四)属于自己管辖。

十二、土地使用权有哪几种类型?

答:目前,我国土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两大类。国有土地使用权可分为以划拨的方式取得和以有偿的方式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又分为农用土地使用权、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事业建设用地使用权

十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对农民住宅用地有哪些管理要求?

答:法律法规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十四、土地违法行为的种类主要有哪些?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主要有10种:(一)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二)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三)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四)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违法行为;(五)非法批准用地的违法行为;(六)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违法行为;(七)拒不交还土地的违法行为;(八)擅自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违法行为;(九)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十五、什么是卫片?

答:卫片是卫星遥感影像图片的简称,是利用卫星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制作的叠加监测发现的地形地貌变化位置信息及有关要素后形成的专题影像图片。

十六、什么是卫片执法检查?

答:通过卫星遥感监测、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手段对一个地区的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情况进行监测,制成遥感影像图,将同一地域前后两个不同时点的遥感影像图进行叠加对比,就可以反映出该地域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地表变化情况。如一块地原来是耕地,被占用实地建设后,就可以在图上反映出来;原来是一片林地,因开采或勘查矿产资源被破坏后,也可以在图上反映出来。卫片执法检查,就是依据卫片对一个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情况开展执法检查。通过对卫片监测所反映土地利用情况发生变化的地块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情况逐一进行核查,掌握该行政区域的新增建设用地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情况,发现、制止并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十七、什么是房地产转让?

答: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十八、哪些房地产不得转让?

答: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十九、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商,转让房地产时应符合哪些法定条件?

答: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二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转让房地产时应办理哪些手续?

答: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page]

二十一、房地产转让需不需要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答: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二十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后,受让人的土地使用年限怎么确定?

答: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二十三、什么叫房地产抵押?

答: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十四、什么是房屋租赁,房屋租赁有哪些法定规定?

答: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二十五、《土地管理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哪些措施?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十六、我国的矿产资源归谁所有?

答:矿产资源是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需要注意的是,地下水、矿泉水、地热、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都是矿产资源。

根据《宪法》第九条的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是通过勘查、开采许可证制度、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等制度来实现的。

二十七、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矿产违法行为主要有哪几种?

答:(一)无证勘查行为;(二)无证采矿行为;(三)破坏性采矿行为;(四)不按规定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的行为;(五)擅自印制或伪造、冒用许可证的行为;(六)不按期缴纳应缴费用的行为;(七)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行为;(八)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行为;(九)领取勘查许可证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工满6个月的行为;(十)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行为;(十一)违法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行为;(十二)非法转让矿业权行为;(十三)不按期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行为;(十四)弄虚作假,不缴或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行为;(十五)非法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行为;(十六)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二十八、如何处理这几种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

答:对无证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超层越界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对破坏性开采方法采矿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破坏采矿、勘查设施,扰乱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生产、工作秩序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依照治安管理条例处罚。

二十九、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答: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三十、在怎样的情形下,探矿权、采矿权才能转让?

答: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以出售方式转让采矿权的,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需满1年,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page]

三十一、国家授权何部门作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部门?

答: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十二、地方政府应当怎样维护合法矿山企业的生产经营秩序?

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正常秩序。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

三十三、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哪些地区开采矿产资源?

答: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一)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二)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三)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四)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五)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六)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三十四、如何补办采矿许可证?

答,采矿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采矿权人应及时在原登记管理机关所在的主流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满30日后,持补办采矿许可证申请书、需委托他人办理的企业法人代表人委托书、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分局意见、企业法人执照复印件、遗失声明登载物原件到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办采矿许可证。

采矿许可证被损坏的,采矿权人应携带能被鉴别为原采矿许可证的残留件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采矿许可证。

三十五、国家对建设单位使用土地和改变土地用途有哪些规定?

答: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规定使用土地;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或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三十六、《土地管理法》对耕地保护有哪些规定?

答:◆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禁止闲置、荒芜耕地。◆鼓励将未利用地开发成农用地。◆鼓励土地整理。◆复垦被破坏的土地。

三十七、什么是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答:《土地管理法》第31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的制度。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是落实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重要措施之一,其目的是防止耕地大量减少,有效保护耕地。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耕地都必须严格履行补偿耕地的义务。

三十八、《土地管理法》对开垦未利用土地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三十九、建设项目征收哪些土地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答:(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四十、什么是征收土地的两公告一登记制度?

答:两公告是指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组先后发布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一登记是指由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的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的征地补偿登记。[page]

四十一、新《土地复垦条例》规定的土地复垦责任人有哪两类?

答:2011年3月5日,国务院全面修订了《土地复垦条例》,明确规定,复垦的责任人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对于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复垦。具体包括: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第二类是对于历史遗留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投入资金进行复垦,或者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吸引社会投资进行复垦。土地权利人明确的,可以采取扶持、优惠措施,鼓励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

四十二、什么是基本农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

答:《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规定:

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四十三、保护基本农田,对各级人民政府作了哪些要求?

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四十四、哪些主管部门是基本农田保护管理职责部门?

答: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四十五、应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的是哪些耕地?

答: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四十六、基本农田划定后有哪些保护规定?

答: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1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四十七、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的哪些行为将给予从重处罚?

答: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四十八、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应当怎样处罚?

答: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九、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的内容有哪些?

答:(一)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二)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三)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四)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还林范围;(五)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

五十、对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怎样处罚?

答: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五十一、什么是土地用途管制?

答: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三部分,对不同类型的土地进行分类管理。

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五十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哪些原则编制?

答:按照(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二)提高土地利用率;(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五)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的五项原则编制。

五十三、规范增减挂钩试点,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要求是什么?

答:《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作出了明确要求: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为导向,以增加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以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为出发点。其中,尤其强调要始终把维护农民权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坚持群众自愿、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依法推动。要依法维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依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整治腾出的农村建设用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在优先满足农村各种发展建设用地后,经批准将节约的指标少量调剂给城镇使用的,其土地增值收益必须及时全部返还给农村,切实做到农民自愿、农民参与、农民满意。

(原标题:常见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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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利时和卢森堡作为欧共体成员,对从欧共体以外国家进口的商品实行欧共体制定的共同对外关税税率。关税税率分为自主税率和协议税率两类,自主税率适用于从那些不享受协议税率的国家进口的商品,协议税率适用于从与欧共体签有享受最惠国待遇协议的国家进口的商品。自主税率相对高于协议税率。两国对进口的制成品征收5%一17%的关税,对进口的大部分原料则采取低税和免税。两国对大多数进口商品征收从价税;对酒精、啤酒、食糖及含糖制品、石油天然气及其它液化气、烟草制品等产品征收共同的货物税;比利时和卢森堡两国都对倾销产品的进口征收反倾销税。我国商人和代理机构根据进口物品的关税类别进行预报或咨询,内容应包括物品描述,如果有物品的说明书更好,必要时还应向海关提供样品。预报表格应寄往海关的有关部门,若海关当局认为货物价值申报不足,进口商有权选择专家对货物估价;如果所估价值比申报价值不高于5%,则按申报价征税;如果估价比申报价
    2023-04-24
    279人看过
  • 国家宪法法律常识问题解答
    一、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不同于其他一般法律:(一)宪法的内容与一般法律不同。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除了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以及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外,还规定国家政权机关组织和规定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而一般法律的内容只规定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或几个方面的具体问题。(二)宪法的法律效力与一般法律不同。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基础和依据,其他法律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与宪法内容相抵触的法律无效。(三)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与一般法律不同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通常是由特定的机关依照特定的程序进行。而一般法律都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我国宪法的修改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
    2023-04-24
    105人看过
  • 金华义乌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知识问答汇总
    从2015年12月2日起,我市正式启用了义乌市社会保障市民卡,义乌市社会保障市民卡分主卡和副卡,主卡是“义乌市社会保障·市民卡”,副卡是“义乌市民卡·和谐卡”和“义乌市民卡·e随行”。至2016年6月,全市将分批次发放义乌市社会保障·市民卡。下面一起了解下义乌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的相关知识。1.问:义乌市社会保障·市民卡是什么卡答:义乌市社会保障·市民卡是在社会保障卡(即医保卡)的基础上加以拓展,加载了公共服务、银行业务、商业应用等领域的全功能卡。实行实名制,一人一卡,申领对象为义乌户籍人口及在义乌参加社会保险的非义乌户籍人员。2.问:义乌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由哪个单位负责发放答:义乌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由义乌农商银行、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负责发放。3.问:义乌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目前集合哪些卡的功能答:义乌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目前集合了医保卡、就诊卡、公交卡、泊车卡、自行车卡、银行卡等卡的功能,可以一
    2023-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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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土地承包法》知识问答(之三)
    11、土地承包合同应当采用何种形式?其主要条款是什么?土地承包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合同的主要条款有:(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承包土地的用途;(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六)违约责任。12、家庭承包方式下,承包方什么时候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13、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否收费?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
    2023-06-05
    453人看过
  • 《公务员法》精要知识点汇总
    国家录用公务员的职务范围: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公务员奖励的原则:一是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二是公平合理,奖不虚实的原则;三是奖励及时、注重实效公务员奖励的种类: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公务员惩戒的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处分的期限: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公务员行政处分:由任免机关(有任免、处分等管理权限的)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开除处分要报上级机关备案,县级以下行政机关开除公务员,要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务员的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和专业技术培训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
    2023-06-06
    492人看过
  • 其他货币资金知识汇总
    其他货币资金是指除现金、银行存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货币资金。其他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证存款、信用卡存款和存出投资款等。二、其他货币资金的核算设置“其他货币资金”账户,该账户属于资产类账户,在该账户下,设置“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等明细账户,进行明细核算。三、其他货币资金要注意的问题(一)外埠存款外埠存款是企业到外地进行临时或零星采购时,汇往外地银行开设采购专户的款项。外埠存款要注意的问题包括:1、非法设立外埠存款帐户。主要表现为:捏造申请书,骗取银行信用,在异地开设采购户,进行非法交易。在异地会同异地合伙单位设立存款帐户,将企业存款汇往异地作为外埠存款。2、外埠存款非理、非法支出,主要表现为将外埠存款挪用进行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等交易活动。(二)银行汇票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
    2023-04-21
    435人看过
  • 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知识问答
    1、问:什么是挂牌出让?答:是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条件包括底价在土地市场进行公告,在公告时间内接受竞买人竞价,最后由不低于底价的最高报价者竞得土地使用权的一种出让方式,是土地的使用权招标、拍卖以外的又一种公开交易方法。挂牌公告期限为30天。挂牌出让综合体现了招标、拍卖和协议方式的优点,并同样是具有公开、公平、公正特点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重要方式,尤其适用于当前我国土地市场现状,具有招标、拍卖不具备的优势:一是挂牌时间长,且允许多次报价,有利于投资者理性决策和竞争;二是操作简便,便于开展;三是有利于土地有形市场的形成和运作。挂牌出让是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重要补充。2、问:何种类型的土地适用于挂牌出让?答:经营性用地的出让仍以招标拍卖为主。挂牌交易主要适用范围是竞争性不强的经营性用地的出让。3、问:如何参加国有土地挂牌出让活动?答:在挂牌出让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内,有一竞买人可到市土
    2023-06-05
    244人看过
  • 土地使用权再转让规定知识的汇总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对方之后对方是否可以再转让?(一)当然可以,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只要符合相关的转让政策规定,受让人有受让的资格就可以,在转让次数上并无限制。(二)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符合以下规定,否则即为非法转让:1、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2、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3、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埋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过户登记。按照现有政策,土地使用需要经过政府批准,当然政府还有收回的权利,一旦批准他人,就与以前的使用者没有牵连了,说到底不存在什么转让,政府可以根据法律给予的收回和批准权利正常开展工作,转让只
    2023-03-16
    323人看过
  • 国际租赁的相关知识总汇
    1.国际租赁定义系指出租人通过签订租赁合同将设备等物品较长期地租给承租人,承租人将其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经济合作方式。在租赁期内,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拥有租赁物的使用权,并定期向出租热缴纳租金,租赁期满后租赁物按双方约定的方式处理。租赁业务主要包括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两种方式。2.租赁概念租赁是由出租人(租赁公司)同承租人(用户)之间订立的一项合约,规定由出租人购进承租人所选定的设备,租给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按期偿付租金。租赁大体上分为两类:一是融资租赁,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所付租金的总和等于出租人对设备的投资加上手续费。二是服务租赁,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的总租金只是他投资的一部分,期满时,承租人将设备归还出租人。国内目前较多采用金融租赁,以后有条件时也开展服务租赁。承租人可向上海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简称上租)直接租物,这时,设备先由上租从国外购进或从国外租赁公司租进;也可直接从
    2023-06-08
    171人看过
  • 行政复议法知识问答
    1、什么是行政复议?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该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活动。2、行政相对人对公安机关的哪些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答:(1)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认为公安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5)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公安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公安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6
    2023-04-24
    450人看过
  • 《乡镇企业法》知识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制定了哪些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大体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违反《乡镇企业法》所规定行为的,在《乡镇企业法》中作出相应的处罚规定。比如第三十八条,对非法改变乡镇企业所有权的,非法占有或者无偿使用乡镇企业财产的,非法撤换乡镇企业负责人的行为,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如果违法行为给乡镇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触犯刑律的,则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第二种情况为,乡镇企业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开发、劳动安全、税收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除此之外还规定,在违法企业改正之前,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停止部分或全部优惠的处罚。第三种情况是:规定乡镇企业有权以控告、检举形式维护自己的权益,有关部门和上级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并由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处罚。国家
    2023-06-07
    373人看过
  • 无记名国债知识问答
    1981开始,国家相继发行了多期国库券,为便于管理和宣传,对各类国债名称进行了规范,印有固定面额、实行不记名销售的国库券更名为无记名国债。这一品种于1998年停止发行,17年间共发行21个品种,已全部到期,由于到期后不再支付利息,所以持有人需要尽快到银行部门办理兑付手续。一、无记名国债如何兑付?兑付方式有二种,一是到人民银行指定的商业银行网点办理,无锡市区为建设银行无锡分行营业部,电话82812897;江阴地区为江阴市农村商业银行,电话86897310;宜兴地区为农业银行宜兴营业部,电话0510-87927692;二是直接到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办理兑付,持有人需要持券并提供身份证和在商业银行(信用社)开户的个人账户。二、破损无记名国债的兑换标准是什么?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并且能够鉴别真伪可以按全额兑换。①其留存部分够原券面积的三分之二,并且号码完整无缺的;②号码不全或完全失号,但其留
    2023-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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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储备管理知识问答
    建设用地预审应遵循的原则是什么?1)土地用途管制;2)切实保护耕地;3)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4)保障基础设施、国家重点项目用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1)申请预审的文件;2)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3)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规划选址情况、用地总规模和用地类型、补充耕地资金落实情况等;4)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内容是什么?1)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2)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3)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地质灾害防治规划;4)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资金是否落实,计列费用是否合理。
    2023-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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