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裁管辖权原则的理论依据
仲裁庭自裁管辖权的理论依据大致有三种学说。其一是合同授权说,此学说认为仲裁是当事人合意的产物,因此没有理由说明当事人不能将仲裁庭自己决定自身管辖权的权力赋予仲裁庭,若只是担心仲裁庭会滥用其权力,则此页可以在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阶段予以解决;其二为法律授权说,此说认为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的基础不在仲裁协议,而在于仲裁地国家的立法;其三为完成使命说或仲裁需要说,此说认为如果仲裁庭不能享有自己决定仲裁管辖权的权力,那么一旦当事人提出仲裁管辖权异议,就要交由法院解决,仲裁程序的进行必然受到影响,而当事人因既要面对法院又要面对仲裁庭而增加了负担,且容易被一方利用来拖延时间。虽然,此上述三种理论依据都或多或少的存在一定的瑕疵,但总体来说,都为仲裁庭的自裁管辖权提供了较为让人信服的理由。
二、自裁管辖权与法院干预
国际和各国立法所认同的自裁管辖权的基本内容是:仲裁庭有权决定自身的管辖权。方式有两种,一是将管辖权作为先决问题,在终局裁定之前用初步裁定确定仲裁庭是否对争议有管辖权;一是将管辖权与其他问题一起在终局裁决中确定。在此基本内容的基础上,各国接受自裁管辖权的具体内容以及从中表现的国家队仲裁的支持程度并不相同。
其不同处主要表现在当对于仲裁庭在初步裁决中决定的管辖权异议结果不服的,当事人能否立即向法院请求推翻该裁决,或是只能在裁决的撤销与执行程序中提出该请求?对此,《示范法》第16条规定:如果仲裁庭作为一个初步问题裁定它有管辖权,当事任何一方均可以在收到裁定通知后30天内要求有关法院对这一问题作出决定。该决定不容上诉,在等待法院对这种要求作出决定的同时,仲裁庭可以继续进行仲裁程序和作出裁决。从这个意义上讲,《示范法》的规定较比利时等国的做法更加合理。但仔细分析,也不难发现后者做法的现实合理性。固然,确实存在仲裁庭关于其有管辖权的初步裁定有误的情况,但应该说这种情况是少见的。这是因为仲裁员本身是由当事人选任的,其具有尊重当事人意志的内在意识;同时,仲裁庭的裁定以当事人的仲裁协议以及特定国家的法律为依据,不可能对管辖权的判定有过大偏颇。因此,实际上仲裁庭判定其有管辖权的初步裁定有误的几率很小。在这种情况下,赋予当事人立即请求法院重新考虑仲裁庭初步裁定的权利实质上是给予当事人一个拖延仲裁程序、防碍仲裁程序顺利进行的机会,其负面影响可能远远大于极少数情况下纠正仲裁庭错误的正面效果。
三、我国现行立法的缺陷及立法建议
(一)、我国立法的缺陷
我国并没有接受仲裁庭自裁权原则。首先仲裁法中没有关于允许仲裁庭自己决定管辖权的明确规定,而是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既可以请求仲裁机构做决定也可以请求法院做决定,但是当管辖权异议同时出现在仲裁机构和法院面前时由人民法院裁定,明确排除了仲裁机构作出管辖权决定的权力。其次,在《批复》中进一步规定法院在仲裁机构尚未作出决定之前可以受理当事人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并且通知仲裁机构中止仲裁。此规定比仲裁法更清楚,不但法院可以抢在仲裁机构未作出决定之前受理有关诉讼请求,而且同时还中止仲裁程序。很明显,这是与自裁管辖权原则的要求背道而驰。而仲裁规则中有关仲裁委员会有权就管辖权作出决定的规定也非自裁管辖。
因为仲裁机构从来就是一个程序管理机构,它的功能是辅助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而不是审理案件,作出裁决。事实上,管辖权异议由仲裁机构来裁断,会导致仲裁庭过分依赖于仲裁机构,使其缺少必要的自主性和独立性,进而影响其公正性。仲裁员既然接受当事人制定,却不能决定自己断案的权限,这显然有违仲裁协议的性质。实践中,这种做法更演变成仲裁机构秘书处指定的协办秘书审查当事人的异议是否成立,这更是有悖于清理。但未采纳自裁管辖权的最大弊端在于,由仲裁机构做管辖权决定,中断了仲裁程序,使仲裁程序缺乏应有的灵活性,严重妨碍了仲裁庭的效率。
(二)、立法建议
首先最首要的问题就是要将自裁管辖权几首到我国仲裁法中来,在仲裁法中明确规定仲裁庭有权决定自己的管辖权,删除有关仲裁委员会决定管辖权的规定。另外对于我国仲裁法中尚未规定的一些问题也加以补充。其一,仲裁法中只提到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问题,而实际上仲裁管辖权还包括可仲裁性和对仲裁机构及仲裁庭管辖范围的异议,因此要对这些问题做全面的规定;其二,按照《批复》的规定,在仲裁委员会作出管辖权决定之后法院就不再审理关于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必须等到最终仲裁作出后才能申请法院对此问题作出审查。如果能把仲裁委员会作出管辖权决定的权力给予仲裁庭,并且代之以管辖权裁定,这样当事人就可以马上请求法院的申请,但同时也要限制当事人提出审查请求的期限来减少给仲裁程序带来的不确定性。
最后,中国法还可以进一步接受有限规则,即不仅承认仲裁庭有权决定管辖权,而且让仲裁庭成为管辖权异议的第一个裁断者,法院一旦发现有表面证据证明存在仲裁协议就让当事人去仲裁。这样可以有效的防止当事人的恶意拖延钟爱程序。而就现在的仲裁时间情况来说,管辖权异议的案件占总受案数量的比例逐步上升,虽然不排除其中确有正当理由者,但绝大多数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为手段来达到拖延仲裁程序的目的。
从当今世界的发展来看,仲裁已然成为了解决商事纠纷的极为重要的方式,而其快捷性和民间性更决定了它将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近十年的发展,使中国已经在世界经济中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但是如果要想发展的更好,很多制度需要完善,其中也包括仲裁制度。我们可以以《示范法》为基础,建立一个符合我国国情同时也适应世界发展的仲裁法律体系。同时,要规范我们的仲裁队伍,培养一些仲裁专业人员,这样才能使我国在经济发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越走越好!
-
国际仲裁的发展趋势
300人看过
-
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趋势
113人看过
-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的原因及发展趋势
302人看过
-
仲裁的自裁管辖权
477人看过
-
劳动仲裁的仲裁管辖权
119人看过
-
仲裁的自审管辖权及其与仲裁管辖权司法监督程序的契合
326人看过
仲裁制度是指纠纷双方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达成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决,以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它是一种和平解决争议的方法,其形式是当事人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给一个独立的仲裁人(或一组仲裁人),基于事实公正地进行裁决。仲裁... 更多>
-
国际仲裁管辖权香港在线咨询 2022-10-14国际仲裁管辖权:是指仲裁机构或仲裁庭依据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约定的某种情况发生时对某一特定的争议享有审理并做出裁决的权利,是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有权对特定的国际商事争议进行审理并做出有拘束力的裁决的依据。仲裁管辖权来自于当事人的协议以及法律规定对该协议效力的限制。从立法和实践来看,仲裁机构或仲裁员以及法院在确定仲裁管辖权时主要考虑下面三个因素:一是当事人之间有无签订有效、可执行的仲裁协议;二是
-
经济仲裁的仲裁管辖权香港在线咨询 2022-04-14仲裁管辖,是指各个仲裁机关在受理经济合同争议案件方面的权限划分问题。一般来说,划分仲裁管辖权限,是从方便当事人、方便仲裁机关审理和裁决的执行等因素来考虑确定的。 1、地域管辖,是指仲裁机关按照行政辖区来确定受理案件的权限。按照法律规定,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签订地的仲裁机关管辖,执行中有困难的也可以由被诉方所在地的仲裁机关管糖。 2、级别管辖,是根据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对社会的影响和
-
国际仲裁的管辖权宁夏在线咨询 2021-11-01国际仲裁管辖权:是指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根据法律规定,在当事人约定的某种情况下,享有审理和裁决特定争议的权利,是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审理特定国际商事争议并做出有约束力裁决的依据。仲裁管辖权来源于当事人的协议和法律对协议效力的限制。从立法和实践的角度来看,仲裁机构、仲裁员和法院在确定仲裁管辖权时,主要考虑以下三个因素:一是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了有效、可执行的仲裁协议;二是争议事项是否可以仲裁;三是仲裁
-
仲裁裁决的法院管辖浙江在线咨询 2022-05-03第六章执行 第62条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解决了级别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
-
异议仲裁管辖权云南在线咨询 2022-05-10中国仲裁法中没有明确提到管辖权异议,而代之以对仲裁协议的异议,这是不全面的。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本身没有异议,但就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或受案仲裁机构的权限而提出管辖权异议,如何处理似乎从《仲裁法》上找不到依据。在这个问题上,CIETAC加以了补救,其仲裁规则关于管辖权抗辩使用了“仲裁协议及/或仲裁案件管辖权的抗辩”的用语,显然是同意仲裁案件管辖权的抗辩不仅仅是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