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职工能要求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21:33:52 468 人看过

我公司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下属分公司,所在地甘肃平凉市于2004年4月开始实行工伤保险费征缴,公司即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此前我公司有个因工伤残(受伤)的职工,请问如何处理?

该职工于1986年10月20日为公司调运油品途中发生车祸,造成左腿髌腱断裂、关节骨折。当时住院手术治疗,效果较好,公司全部报销了医药费,未进行工伤认定。该同志于2002年12月退休。现随着年龄增大,伤腿经常犯病,经医院检查为骨质增生,经常住院治疗,医药费开支较大。虽参加医疗保险,但只能支付部分费用,退休工资除支付医药费外,剩余部分不能保障生活。现本人要求公司发给一次性医疗补助费。

请问:单位是否应向其支付医疗补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级、6级伤残的,经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第35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级至10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由此可以看出,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都是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的一项待遇,对于仍然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或者依法退休的人员,则不能享受。从您的来信看,该职工属于退休人员,单位可以不向其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当然,该职工虽无权要求单位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但如其骨质增生是由于陈旧性工伤引发,单位在其医疗待遇处理上,就应当按照工伤的规定为其报销医药费,而不是按照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进行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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