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付福利费,是指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提取的用于职工福利的资金。随着工资的逐步市场化和社会保障的发展,企业设立医院等福利部门的现象并不多,又因为2006年2月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以下简称《通则》)规定,企业依法应当为职工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直接列为成本(费用),所以福利费的正常开征应该是支付的,但是随着企业的发展,员工的收入水平也在逐年提高,但是福利费的数额却在逐年增加。鉴于上述原因,许多企业在福利支出上存在大量盈余。而且,由于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可以税前扣除,尚未成为企业实际支出的应付福利费余额也可以起到税收抵免的作用,所以应付福利费的结余实质上已经成为企业无偿使用的资金来源。另一方面,应付福利作为企业对职工的一种责任,与企业的利润和股东的回报没有直接关系,因此对应付福利的不合理、不公平、不符合规定的使用无法得到有效监控。此外,企业从福利费中向职工缴纳的部分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相对隐蔽,容易被忽视,这也给税务部门的稽查工作带来一定困难。在此背景下,随着新会计准则的出台,“按工资总额的14%计算福利”的共识已成为历史。
取消提取应付福利费,员工福利费按实际情况列支,不允许结余。其实质是国家、股东和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的再分配。因为员工福利支出越多,国家和股东之间分配的福利就越少。因此,需要一些配套政策来规范职工福利支出的范围。根据《通则》的规定,一些惠及全体或部分员工的福利支出,如员工的差旅费、节日慰问费等,都用于员工本人。因此,也禁止企业承接。通则的主要目的是杜绝公款私用、以权谋私的现象,避免个人不当行为危害企业、国家和股东利益,而不是真正降低职工收入水平。企业可以通过适当提高员工工资水平,将隐性薪酬转变为显性薪酬。这不仅可以提高员工收入分配的透明度,减少员工个人不当行为的可能性,而且可以保持员工整体收入水平不降低,员工积极性不降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38号——首次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职工福利费在第一个执行日的余额,应当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在首次执行日后的第一个会计期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规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并计提管理费用根据金额与原转入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的差额调整。
除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一次执行会计准则》外,财政部3月20日发布的《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的通知》(财企[2007]48号),2007年规定,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2007年已实施的计提职工福利费用应当予以转回。通知还规定了应付福利费余额处理的有关规定,即自2006年12月31日起,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从外商投资企业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和奖励基金余额)按规定处理不同情况:(一)差额出现赤字的,转入2007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产生的2007年初负未分配利润,依次补足任意盈余公积和法定盈余公积;尚不足以补足的,弥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2)余额为余额的,按照原规定继续使用。结余用完后,执行新的通则。也就是说,原费用中的福利费项目应先核销,归零后直接作为成本(费用)支出。企业改制、产权转让时,应当将其差额转为资本公积。对企业而言,应付福利费余额是职工多年积累的合法权益。如果将余额一次性转为企业当期利润,其实质就是将企业对职工的负债转为国家和企业所有者的权益。国家获得税收,股东增加企业权益,职工权益减少;在同等条件下,福利支出不平衡的企业职工比福利支出不平衡的企业职工享有更多的权益,这违背了公平原则。因此,无论是会计准则还是财务通则,都给企业一个缓冲期,在这个缓冲期内,企业可以将以前年度应付福利的余额用完,尽量避免上述规定带来的负面影响。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200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进一步明确了过渡期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有关问题。文件规定,2007年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应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使用部分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度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以前年度累计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冲减,不足部分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扣除。以前年度计提但企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余额,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改变用途的,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例]2006年末,某企业应付福利贷方余额80万元,结转至2007年。假设企业2007年应税工资总额为1000万元,实际职工福利为100万元。自2007年《企业财务通则》实施以来,不再允许计提职工福利费,企业当年的100万元职工福利费应先冲销2006年结转的80万元余额,归零后,2007年末直接列支成本(费用)20万元,“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账面价值为零。但根据国税函[2008]264号文,虽然企业2007年实际职工福利费支出为100万元,但企业2007年税前扣除额为140万元(1000×14%),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0万元,“应付职工薪酬”的计税基数为100万元2007年末“福利费”为120万元(80万+140万-100万),税基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为120万元,为暂时性差额。
假设企业2008年工资总额为1000万元,实际职工福利费180万元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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