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务工人员在我们的城市建设、发展中已成为一支不可小觑的力量,然而过去,一旦他们发生了工伤事故或患上了职业病,却与本市职工适用不同的赔偿标准。为了更好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上海市人民政府2004年8月30日修订了《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外来从业人员发生工伤、患职业病后,参照本市规定的工伤待遇标准。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根据这一规定对外地来沪打工的电焊工小范与单位的劳动保险纠纷一案作出了终审判决,不幸患上尘肺的小范终于得以享受与本市职工同等的工伤保险待遇。
小范是外地来沪的务工人员,在欣务公司从事电焊工作。从2004年年初开始,他感到胸闷、气短,到医院就诊后被确诊为电焊工尘肺病,之后他就没再到单位上班。8月5日,上海市职业病医院出具了诊断书,证实他所患的为电焊工尘肺一期病症,被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经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职业病致残,伤残程度为七级。为此,他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了仲裁,要求单位恢复劳动关系,支付工伤医疗费、医疗赔偿金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仲裁裁决后,由于小范不服,向法院提起了劳动争议诉讼。因为小范没有与欣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否认与小范存在劳动关系,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小范提供的证据及欣务公司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鉴定小范是否工伤的申请,可以认定他与欣务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由于自2004年6月后,小范未再上班,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自行终止。根据新修订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小范的情况属于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并已确诊患有职业病,应当参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作出赔偿。因此,欣务公司应以2004年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33元为基数支付小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4万余元。小范另外还可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200元,如因单位未按规定为小范缴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致使他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小范可另行要求单位予以支付。
【法官点评】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修订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患职业病的,经有关部门作出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参照本市规定的工伤待遇标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象小范这样患职业病并定为七级伤残的情况,可以享受以下待遇:(一)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两项补助金标准合计为2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的,金额为以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计算12个月。如有后续治疗费用等其他损失,小范还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另行主张。因此,新修订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对外来务工劳动者作出了更充分、合理的保护,一旦他们在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或罹患职业病的,可以与本市职工享受同等的工伤保险待遇。《办法》同时也兼顾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只要用人单位为外来务工者缴纳了综合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即应当由社保基金的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当然,如果用人单位不缴纳综合保险的,则应自行向劳动者支付该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而作为外来务工者,应当积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如不能证实事实劳动关系,其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相应的保障。(胡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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