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姚是某快递公司惠山营业点的快递员,在分拣货物时不小心摔伤,入院治疗花费数万元,自己支付了医药费,公司却不认可他是工伤。出院后,姚某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及要求支付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部门裁决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确定姚某受伤属于工伤,伤残鉴定为九级,裁决快递公司支付姚某工伤保险待遇17万余元。但仲裁裁决书发生效力后,快递公司却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支付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
快递公司认为,惠山营业点是承包给他人经营的,姚某不是总公司聘用的人员,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同时,快递公司提出,仲裁裁决是在自己没有到庭的情况下作出的,裁决书也没有及时收到,因此对裁决不服。
快递公司的说法令小姚十分不满。小姚觉得,营业点一直是以快递公司的名义经营的,在招聘快递员时也并未说明是个人承包的性质。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由工作特点决定的,他们都根据派件数量来计算工资,而且人员流动性也较大。但是营业点负责人以快递公司名义为他们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可以证明快递员与快递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自己在工作中受伤,应该获得工伤赔偿。
法院调查了解到,劳动部门受理案件后,已向快递公司送达应诉通知书等材料,但快递公司没有出庭应诉,劳动部门以缺席审理的方式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并向快递公司公告送达了裁决书,裁决书已发生效力。法院认为,双方劳动争议通过仲裁方式进行了裁决,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纠纷已经仲裁裁决生效,快递公司不能再提起相关诉讼,因此依法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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