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怀孕实情不受保护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20: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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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姐1995年开始在某厂工作,2003年2月结婚,3月初被确诊怀孕。其与厂家签定的最后一份合同在3月31日期满。
3月底,厂里要辞退一批员工,3月21、22日两天厂里为员工办手续,要求三期员工声明,与李小姐同部门的10人递交了相关证明而李小姐没有。
随后,厂方在办理离职手续的时候要求离职人员签字认定自己并非三期人员,李小姐进行了签字认定。于是,公司在3月31日支付离职工资后没有续约。
随后,李小姐向深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支付三期工资,并支付因为公司没有为自己投保险而不能从保险获得的生育费用8000元。
深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后认为,公司已经书面征求了员工状况和意见,李小姐也予以签字认定,所以公司无过错,不支持李小姐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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