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哪些行为属于“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05: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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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原劳动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中规定,无故拖欠应理解为,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故意不支付劳动者工资。1995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规定,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同时还规定了不属于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几种情况: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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