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的指导意见》(节选)
<楚政办[2012]13号
为规范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各县、市、区政府要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被征收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本文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1)将前期工作流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确实需要征收房屋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每年12月,各县、市、区房地产部门会同同级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研究下一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改造方案。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老城区改造规划纳入县、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年度计划经政府审议后,报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房地产部门)
各县、市、区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时,要广泛征求社会意见,进行科学论证。(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部门)
(2)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制定和公布。
每年1月底前,各县、市、区房地产部门要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房屋拆迁标准、临时安置补偿标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等进行评估,等,在组织专家评审提出评审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同级物价、国土、建设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关补偿标准。相关补偿标准经县、市、区政府审批后公布。(责任单位:房地产部)
2。征集决策阶段流程(3)制定征集计划。
各县、市、区房屋征收主管部门根据房屋征收计划,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提出安置点建议,报各县、市、区政府供审议。(责任单位:房屋征收部门)
(4)政府示范、咨询、公告。
县、市、区政府应当在收到补偿方案后2日内,组织同级价格、建设、土地、行政执法、监察、民政等部门对补偿方案进行论证。政府批准的规划应当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为三十日。各县、市、区政府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日内,及时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民意修改情况。(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在方案咨询期间,可完成以下工作:
1。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出工作组成立方案,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后实施。(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房屋征收部门)。相关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采取分工负责、零碎负责的方式,会同征收工作组挨家挨户进行宣传和告知。补偿安置的依据应当通过告知征收方案予以公示,被征收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工作组)。经房屋所有人同意,工作组可以对房屋进行登记和计量。同时,工作组工作人员要继续向被征收人讲解补偿政策,征求其补偿安置意愿,并认真登记备案。(责任单位:各工作组)
4。根据征收补偿方案和各安置点安置房效果图,召集被征收人代表分组讨论,通过核算,明确每户征收补偿的明细账。工作组将收集整理被征收人在论坛上提出的问题,由房地产部门或各县、市、区政府统一答复。在此基础上,发出咨询表,就补偿方案征求意见。(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房地产部门)。调查、认证和处理。各县、市、区房地产部门会同同级国土、监察、规划、城管、执法等部门,完成征收范围内无权属证明建筑物的调查、鉴定和处置工作。(责任单位:房地产、土地、规划、城管执法、监察等部门)
(五)听证。
方案征求意见后,由于旧城改造的需要,多数专家对征收补偿方案持不同意见。县、市、区政府应当按照建设部有关听证规定,组织由被征收人和社会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并根据听证情况进一步修改征收补偿方案。(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
(6)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方案征求意见期满后,县、市、区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
(7)资金保障。
在县、市、区政府下发征收决定书前,征收补偿费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
(8)政府作出征收决定。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确需组织听证的听证程序完成后,由县、市、区政府决定是否征收。涉及200户以上的,由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
(9)征收公告。
县、市、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发布征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等内容。征收公告除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外,还应当在政府网站、电视台等媒体上发布。(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通知。
征收决定作出后,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用途,并明确暂停期限。(责任单位:房屋征收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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