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7至8月,申诉人罗、严、田等13人,应聘到被诉人处工作,每人都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交纳了培训费和其他费用3550元。1997年5月,被诉人不履行劳动合同,不安排罗、严、田等13人的工作,也拒绝退还已收取的培训费及其他费用。1997年6月17日,罗、严、田等13人向某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要求被诉人退还培训费和其他费用,并给予申诉人经济补偿。
调查核实情况:
申诉人罗、严、田等13人,均系1996年应届技校毕业生。1996年12月,被诉人某市某国际技术开发公司经有关部门批准,面向社会招收50名医务人员。1996年7至8月,申诉人罗、严、田等13人应聘后,分别与被诉人签订了《招聘(医疗保健)工作人员劳动合同》和《医疗保健培训班招生合同》。根据培训合同约定,申诉人每人向被诉人缴纳了培训费3000元。被诉人还承诺:可以将申诉人的户口转为某市城市户口,每个户口10000元。1996年9月10日,被诉人通知申诉人,原签订的劳动合同作废,仍然执行培训合同。1997年元月20日,被诉人又以某市某国际医疗保健院名义,聘申诉人罗某为该院保健医生、医务处副主任;聘申诉人严某为该院保健医生、戒毒所副所长;聘申诉人田某为该保健医生,在戒毒所工作;聘申诉人李某为保健医生、国际部境外就业办事处副主任。其余申诉人,均被聘为该院保健医生,有的但任门诊部副主任,有的在戒毒所工作。13位申诉人都有被诉人所发的聘书,聘书上的落款日期都是1997年元月20日。此后,双方未再签订劳动合同。1997年5月7日,被诉人某市某国际技术开发公司通知申诉人,由于各种原因,(某国际技术开发公司)决定从5月1日起停办国际保健院,原保健人员由公司人事部和办公室统一安排。有的申诉人由被诉人介绍就业,有的申诉人自找工作。事实上所谓的某市某国际医疗保健院及其所属的戒毒所,根本就未获批准成立。申诉人在培训期间,被诉人对申诉人既未发放工资,也未发放生活费。1997年8月29日,某省劳动争议仲裁会开庭审理此案时,被诉人某市某国际技术开发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该案缺席裁决。
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
1.被诉人立即退还申诉人已交的培训费每人3000元;
2.被诉人补发申诉人培训期间的生活费每人每月120元;
3.被诉人向每位申诉人支付相当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加付相当于此经济补偿金25%的赔偿费用;
4.本案仲裁费600元,由13位申诉人共同承担受理费50元,由被承担处理费550元
上述案例仅供参考,如和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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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协议可以退还培训费吗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29证书是你学的,是一种荣誉,任何人不得剥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所以要看你们劳动合同怎么签的,如果有类似条款,那可以